越南2024年11月税务简报

越南2024年11月税务简报

本期内容

1. 企业被认定为发票和税务申报存在风险的情形
2. 不动产转让、开具发票和税务申报的相关规定
3. 关于开具调整发票用于折扣和商业折扣的规定
4. 其他文件

  • 无需分配跨省建筑工程的企业所得税
  • 防范与处理网络平台上的发票买卖行为
  • 外币负债重估汇兑损失是否可以分期分摊?
  • 转让不征增值税的生产项目仍需缴纳增值税(10%)
  • 税务机关将检查建筑材料费用发票
  • 公司误为需自行办理个税结算的人员代办结算时需要做什么?
  • 财政部提议在2025年上半年继续减免增值税

具体内容

01

企业被认定为发票和税务申报存在风险的情形

为加强对通过发票欺诈进行逃税、骗取退税行为的防范,总税务局(TCT)于2024年11月15日发布第5255/TCT-TTKT号文件,要求各省税务局通过行业应用程序对疑似存在发票和税务申报风险的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其中,总税务局特别提醒需重点关注以下被视为存在发票和税务申报风险的企业情况:

  • 发票内容未按《第123/2020/NĐ-CP号法令》第3条第7款及第10条的规定正确填写;
  • 企业多次提交调整或补充的增值税申报表。
  • 根据《税收管理法》第47条及第126/2020/NĐ-CP号法令第7条第4点的规定,补充申报表及附随的补充说明与相关文件内容不一致;补充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
  • 企业存在多期未申报的发票,如需补充申报,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对于发现上述风险迹象的企业,税务机关将进行专项核查,核查可在税务机关或企业所在地展开。

02

不动产转让、开具发票和税务申报的相关规定

2024年11月12日,河内市税务局发布《第60738/CTHN-TTHT号》文件,针对不动产转让活动的税务政策作出以下具体解答:

关于不动产转让发票的开具:按照《第123/2020/NĐ-CP号法令》第10条的规定执行。

  • 根据第49/2022/NĐ-CP号法令第1条第1款的规定,增值税计税价格为:不动产转让价格 – 可扣减的土地价格(包括竞拍土地价格、补偿费用和征地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土地价格等)。
  • 按照第219/2013/TT-BTC号通函第11条的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0%。

根据第80/2021/TT-BTC号通函第13条第3款和第17条第3款b点的指导,申报、计税、分配及缴税的规定如下:

关于增值税

  • 如果不动产转让所在地与企业总部所在地不在同一省份,企业需按照05/GTGT表格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同时,将不含增值税的转让收入汇总到总部的税务申报文件中。企业在不动产所在地已缴纳的增值税,可用于抵扣总部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关于企业所得税:

  • 企业无需按季度提交税务申报表,但必须按季度确定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临时金额,并向不动产转让所在地逐一缴纳。
  • 企业需使用03/TNDN表格对不动产转让活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确定各省份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企业在各省已临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扣该省不动产转让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未抵扣完毕,可继续抵扣总部的不动产转让企业所得税金额。
03

关于开具调整发票用于折扣和商业折扣的规定

总税务局于2024年11月5日发布第4991/TCT-CS号文件,针对商品折扣和商业折扣的税务政策作出如下规定:

关于增值税政策:

  • 按照原则,对于基于商品、服务数量或销售额的商业折扣,已售商品的折扣金额应在最终购买或后续期间的销售商品、服务发票中进行调整。
  • 如果折扣金额是在折扣活动(期间)结束时确定的,可以开具调整发票,并附上需要调整的发票清单、金额及税额调整明细。
  • 根据调整发票,企业在原发票所属期间相应调整收入和税额。

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

  • 调整发票与原发票在同一期间开具时,应调整减少发票所属期间的收入。
  • 调整发票在原发票的后续期间开具,且发生在财务报表发布之前时,应调整减少原发票所属期间的收入。
  • 调整发票在原发票的后续期间开具,且发生在财务报表发布之后时,应调整减少调整发票所属期间的收入。
  • 对于大额商业折扣,需记录在应付商业折扣科目中单独管理。
04

其他文件

无需分配跨省建筑工程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第80/2021/TT-BTC号通函,总税务局于2024年10月28日发布第4864/TCT-KK号公文,答复了关于跨省建筑工程企业所得税分配的疑问和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 如果企业在总部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开展建筑工程活动,则不需按附属单位或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对这些跨省建筑工程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分配。

防范与处理网络平台上的发票买卖行为

芹苴市税务局于2024年10月29日发布第4862/CTCTH-TTHT号公文,规定如下禁止行为:

  • 使用非法发票。
  • 非法使用发票。

并对违反税务及发票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罚如下:

  • 使用非法发票或非法使用发票的行为,可被处以2000至5000万越盾的罚款。逃税行为的处罚依据第125/2020/NĐ-CP号法令第17条的规定。
  • 此外,逃税行为还可能根据第100/2015/QH13号刑法第200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买卖货物及服务时买卖双方的责任:

  • 卖方责任:制作电子发票,用于货物销售及服务提供,并提交税务机关获取发票代码,同时对电子发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 买方责任:准确提供开具发票所需的信息,确保发票的合法使用及符合用途。

外币负债重估汇兑损失是否可以分期分摊?

根据总税务局于2024年11月25日发布的第5440/TCT-CS号公文,以及第78/2014/TT-BTC号和第96/2015/TT-BTC号通函的规定:

  • 如果公司因期末重估外币负债产生汇兑损失,可以将全部损失连续结转至后续年度的应税所得中,结转时间不得超过5年。但没有规定允许将外币负债重估产生的汇兑损失分期分摊到后续年度。

转让不征增值税的生产项目仍需缴纳增值税(10%)

根据税务总局于2024年11月8日发布的第5102/TCT-CS号公文关于增值税政策的规定:

  • 对于投资于不征增值税的生产项目,项目投资的进项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当企业将此类投资项目转让给其他企业以继续实现原项目目标(生产不征增值税的商品)时,需按10%的增值税税率缴税。

税务机关将检查建筑材料费用发票

根据税务总局于2024年10月30日发布的第4902/TCT-VP号公文,仍存在企业使用非法发票申报用于建筑工程的土、沙、石、砾材料费用,导致税收流失和逃税行为。为此,税务总局要求各省税务局加强以下方面的税务管理:

  • 严格税务管理: 税务机关需建立并更新涉及土、沙、石、砾材料相关的纳税人名单;严格管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况;根据风险程度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并指定专门单位负责监控、预警和处理违规行为;汇总税务管理情况并上报上级机构。
  • 审查税务申报材料: 对涉及土、沙、石、砾材料经营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的税务申报材料进行检查,发现高风险时制定计划进行实地检查;仔细审查这些材料的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的合法性,追溯货物来源的合法性以及发票的合规性。
  • 项目和工程检查: 对于执行项目的单位,在检查时需关注工程预算、验收文件、支付和决算文件;审查购买土、沙、石、砾材料的发票,核实这些材料的合法来源、实际使用量与工程预算或决算是否一致;对比项目实际采购的土、沙、石、砾数量与其在当地的合法开采能力,判断其合理性或发现潜在风险。对于从事土、沙、石、砾材料开采和经营的高风险企业,在检查其销售货物时需核实开采、购买、销售和运输的数量和产量。
  • 违规行为处理: 如果发现诸如使用非法发票或通过非法发票虚报成本、虚构货物购销的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包括追缴税款、行政处罚,或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公司误为需自行办理个税结算的人员代办结算时需要做什么?

根据税务总局于2024年10月29日发布的第4917/TCT-DNNCN号公文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

  • 如果员工已授权公司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结算,但事后发现该员工属于需要自行办理个税结算的范围,公司无需对已办理的个税结算进行调整。公司应为员工开具代扣代缴税款证明,供员工按照规定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结算。

财政部提议在2025年上半年继续减免增值税

2024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布了第12477/BTC-CST号公文,提出建立减免增值税的决议草案,并将其发送至各部委、相关机构以及中央直辖市和省级人民委员会。

    根据该提议,财政部建议将增值税税率下调2%,适用于目前适用10%税率的商品和服务(降至8%),但以下某些商品和服务除外:电信,信息技术,金融、银行、证券和保险活动,房地产交易,金属及铸造金属产品,矿产品,焦炭,精炼石油,化工产品,特殊消费税征收的商品和服务。

    预计适用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 END –

IAC独立咨询审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常驻越南河内,越南本土会计师事务所,
对外商投资企业经验较为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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