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税务】对出口货物和服务适用0%税率

【越南税务】对出口货物和服务适用0%税率

2025年07月01日,政府颁布了第181/2025/NĐ-CP号议定,对《增值税法》若干条款的实施细则进行规定。《增值税法》规定了按以下类别适用0%税率的情形:

  1. 出口货物
  2. 出口服务
  3. 其他出口货物、服务
  4. 不适用0%税率的情形

第181号议定在第17条中对适用情形进行了如下具体指引:

1. 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包括:    a. 从越南销售给境外组织、个人并在越南境外消费的货物。

    b. 从越南境内销售给非关税区内组织,并在非关税区内消费且直接服务于出口生产活动的货物。

    c. 在隔离区内已销售给已办理出境手续的个人(外国人或越南人)的货物;在免税店销售的货物。隔离区、免税店的界定依据政府于2016年7月1日颁布的关于免税品经营条件、仓储、海关手续办理地点、集结、查验、监管区域的第68/2016/NĐ-CP号议定(经政府于2020年6月15日颁布的第67/2020/NĐ-CP号议定修订补充)之规定。

与此前规定相比:

  • 该议定补充了“直接服务于出口生产活动”的货物概念。此概念在第17条第5款中有具体解释,我们将在下文呈现。
  • 补充了新的出口销售区域,即为已办理出境手续的个人设置的隔离区。
  • 2025年6月25日颁布的第90/2025/QH15号法,修订和补充了2024年《增值税法》。该法规定出口货物范围包括就地进出口货物,但该内容尚未在第181号议定中体现。

2. 出口服务

出口服务包括:    a. 直接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并在越南境外消费的服务。其中,境外个人需满足在服务提供期间身处越南境外的条件。

    b. 直接提供给非关税区内组织,并在非关税区内消费且直接服务于出口生产活动的服务,包括:

  • 直接提供给非关税区内组织,并在非关税区内消费且直接服务于出口生产活动的服务;
  • 运输服务、提供给出口加工企业的服务(如在港口、工厂、仓库的集装箱起吊服务;在工厂、港口、机场的装卸服务及相关派生费用,如:单证费、电放费、铅封费、操作费、包装费)。

        非关税区内的组织是指已进行工商注册的组织。

与此前规定相比:

    该议定补充了“直接服务于出口生产活动” 的条件。此条件在第17条第5款中有如下具体解释:

    “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销售、提供给非关税区内组织,并在非关税区内消费且直接服务于出口生产活动的货物、服务,是指在非关税区内消费,用于该非关税区内组织的出口生产活动,且不用于出口生产活动之外的其他活动的货物、服务。”

    需要厘清的问题:需要明确“在非关税区内消费,用于该非关税区内组织的出口生产活动,且不用于出口生产活动之外的其他活动”这一概念的具体含义。

  • 在非关税区内消费,但实际在出口加工区“物理”范围之外执行的服务,如咨询服务、电子银行服务,是否能适用0%税率?关于在非关税区内消费的条件,此前的规定均已提及。虽然未有具体解释,但若基于延续性的观点,此前已适用0%税率的服务(即已满足在非关税区内消费的条件)应仍可适用0%税率,除非后续的实施细则通函有其他具体指引。
  • 若出口加工企业还从事向境内销售等其他商业活动,那么用于该活动的(包括直接和间接的)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将如何确定?这是与此前规定相比的一个新点,因此需要等待进一步的具体指引。

    此外,该议定也明确列出了提供给出口加工企业的与运输、物流相关的可适用0%税率的服务,如:运输服务、在港口、工厂、仓库的集装箱起吊服务;在工厂、港口、机场的装卸服务及相关派生费用,如:单证费、电放费、铅封费、操作费、包装费(尽管这些活动在非关税区的物理范围之外进行)。

3.其他出口货物、服务

其他出口货物、服务包括    国际运输;在越南领土范围外使用的运输工具租赁服务;航空、海运业为国际运输直接或通过代理提供的服务;在境外或非关税区内的工程建设、安装活动;提供给境外方且有档案、材料证明在越南境外消费的数字信息内容产品;为境外方维修、保养工具、机械、设备而提供的并在越南境外消费的备件、更换物资;按法律规定为出口而进行转口加工的货物;出口时属于增值税不征税对象的货物、服务,但本条第4款规定的不适用0%税率的情形除外。

与此前规定相比:

    该议定明确补充了对数字信息内容产品适用0%税率的情形。

4. 不适用0%税率的情形

根据《增值税法》第9条第1款b点和d点规定,不适用0%税率的情形包括:    a) 向境外转让技术、转让知识产权。

    b) 向境外再保险服务。

    c) 授信服务。

    d) 资本转让。

    đ) 衍生产品。

    e) 邮政、电信服务。

    g) 本议定第4条第14款规定的出口产品。

    h) 进口后复出口的烟草、酒、啤酒。

    i) 在境内采购销售给非关税区内经营单位的汽油、柴油;销售给非关税区内组织、个人的汽车。

    k) 在越南为境外组织、个人提供的如下服务:体育比赛、文化艺术表演、娱乐、会议、酒店、培训、广告、旅行社旅游服务;与在越南销售、分销、消费产品、货物相关的服务;非现金支付服务。

        l) 由经营单位为非关税区内的组织、个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房屋、会堂、办公室、酒店、仓储租赁;员工接送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工业配餐服务、在非关税区内的餐饮服务除外)。

与此前规定相比:

此点无重大变化,仅将 “网络支付服务” 修改为 “非现金支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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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常驻越南河内,越南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对外商投资企业经验较为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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