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绿色经济免税(第10款)。
- 研发与创新免税(第4款 & 第8款): 对研发(R&D)和创新活动产生的所得,以及从无关联关系企业处获得的用于此类活动的赞助款项免税。
房地产转让、项目转让、项目参与权转让产生的利润或亏损,允许与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亏损或利润相抵。
例外情况: 房地产转让、项目转让、项目参与权转让产生的亏损,不得与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利润相抵。
支付条件: 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非现金支付凭证的支出,除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况外。 允许按研发活动实际支出的百分比(%)计算并扣除补充费用。
确认与减少温室气体 排放、碳中和、(net-zero) 净零排放及减少环境污染相关的费用。
未获退还的进项增值税: 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尚未全额抵扣且不属于可退税情形的进项增值税额,可计入税前扣除的费用。
调整利息费用扣除限额: 向非信贷组织支付的超过民法典规定水平(现行为20%/年)的利息部分,将不得扣除(旧法规定为超过国家银行基本利率的150%)。
不匹配的支出(m项): 与应纳税收入不匹配的支出(除本条第1款b项规定的支出外);不符合专门法律规定的支出条件、内容的支出。
这是旨在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突破性变革,取代了此前20%的普通税率。
- 15%税率: 适用于上一年度总收入不超过30亿越南盾的企业(第10条第2款)。
- 17%税率: 适用于上一年度总收入超过30亿越南盾但不超过500亿越南盾的企业(第10条第3款)。
- 20%税率: 适用于其余企业。
请注意:上述税率不适用于某些特殊所得,以及母公司/关联公司不满足同等条件的子公司/关联企业(第18条)。
补充按收入的百分比(%)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对象:年度总收入不超过30亿越南盾的企业,在能确定收入但无法确定生产经营活动成本、所得的情况下。
扩大优惠行业范围(第12条): 补充关键数字技术产品生产、半导体芯片研发设计封装测试、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建设、汽车生产组装等战略领域。 调整按地域的优惠(第12条 & 第13条):
- 取消对工业区的地域优惠:税收优惠不再普遍适用于工业区内的新投资项目。仅对困难地区、特别困难地区、经济区、高科技园区提供优惠。
- 补充优惠地域:将高科技农业园区、集中式数字技术园区增补到享受优惠的地域目录中。
对个体工商户转制企业的优惠(第15条第4款): 从个体工商户新成立、年收入低于500亿越南盾的企业,自取得应纳税所得起,可连续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明确扩大投资的优惠(第14条第6款): 新增固定资产原值的标准将按政府规定的最低水平确定。
提高计提比例: 企业每年可按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提基金(现行法律为10%),以进一步鼓励研发投资活动。 调整利息计算方式: 对于未用完的基金部分,利息按5年期国库券利率计算(旧法规定为1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