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律于2025年6月14日由国会通过,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25纳税年度。 一些值得注意的内容包括: 补充纳税人(第2条第2款):在越南有收入来源的外国电子商务、数字平台企业,即使没有实体常设机构,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常设机构的定义中补充“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为对跨境服务提供商征税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企业须根据越南的国际承诺,缴纳关于最低应税所得总额规则(IIR)的补充企业所得税(第3条)。
补充免税收入,如来自绿色经济、执行研发和创新合同的经营活动收入。
允许经营活动与房地产转让、项目转让、投资项目参与权转让活动之间的盈亏相抵。但享受税收优惠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利润不得用于抵销上述转让活动的亏损(第7条)。
扩大并明确可扣除费用范围:非现金支付、利息费用限额等(第9条)。
需要注意的不可扣除费用是与应税收入相对应的费用,但本条第1款b点规定的费用除外;不符合专业法律规定的费用条件和内容的费用。
营业额不超过30亿越盾的企业适用15%的税率,营业额超过30亿至500亿越盾的适用17%的税率(第10条)。
取消对工业区的地区优惠;将高新技术农业区、集中数字技术区增补至享受优惠的地区名录(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