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税务】2025年06月IAC税务简报

【越南税务】2025年06月IAC税务简报

本期内容
1. 2025年下半年及2026年全年继续下调2%的增值税2. 第181/2025/NĐ-CP号议定:关于《增值税法》的指引 3. 第69/2025/TT-BTC号通知:指引《增值税法》及第181/2025/NĐ-CP号议定的部分条款4. 第90/2025/QH15号法律:关于就地进出口的修订5. 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

6.《企业法》修订法

7. 商品和服务的促销限额

8. 第117号议定:关于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的税务申报与缴纳

9.其他文件

  • 无需根据新的省、社调整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 为在越外国人签发二级电子身份账户
  • 自2025年7月1日起使用个人身份识别码替代税号
  • 自2025年7月1日起适用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新规定
 

01

2025年下半年及2026年全年继续下调2%的增值税
     2025年6月30日,第174/2025/NĐ-CP号议定规定了根据国会于2025年6月17日颁布的第204/2025/QH15号决议,关于自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继续下调2%增值税的政策。    本次增值税税率下调的新亮点是,对目前适用10%税率的商品和服务组别(例如:汽油、石油,信息技术商品和服务,化工产品-预制金属,焦炭,煤炭(在商业贸易环节的进口、批发))适用8%的税率。
 
第181/2025/NĐ-CP号议定:关于《增值税法》的指引

02

 
    该议定于2025年7月1日颁布,旨在详细指引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的部分条款。    一些值得注意的要点包括:    第26条,议定规定了对价值500万越盾及以上(含增值税)的购进商品和服务满足非现金支付条件的方式。    第3条,详细列明了有义务缴纳增值税的对象,例如涉及在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上经营活动的各类主体。

    在第17条第2款,议定补充并阐明了《增值税法》第9条b款关于出口服务的内容,包括: 

    a) 直接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并在越南境外消费的服务。其中,境外个人需在服务提供期间满足在越南境外的条件。

    b) 直接提供给非关税区内组织并在非关税区内消费,直接服务于出口生产活动的服务,包括:

  • 在非关税区内消费,直接服务于出口生产活动的服务;
  • 运输服务,提供给出口加工企业的服务(如在港口、工厂、仓库的集装箱升降服务;在工厂、港口、机场的装卸、搬运服务及相关费用,如:单证费、电放费、铅封费、操作费、包装费)。

注意:非关税区内的组织是指有工商登记的组织。

    该议定还明确了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销售、提供给非关税区内组织并在非关税区内消费,直接服务于出口生产活动的商品和服务”的概念,即在非关税区内消费,服务于非关税区内组织的出口生产活动,而不服务于非出口生产的其他活动的商品和服务,本条第4款规定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对于从不征收增值税对象转为征收增值税对象的商品和服务的退税、申报扣除情况也得到了更详细的指引。

    该议定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03

第69/2025/TT-BTC号通知:指引《增值税法》及第181/2025/NĐ-CP号议定的部分条款
 
第69/2025/TT-BTC号通知于2025年7月1日颁布,主要内容如下:     (i) 确定不征收增值税对象的档案和程序;适用0%增值税税率的档案和程序;    (ii) 适用按比例计算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组别,详见附录I;    (iii) 代外国方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用于抵扣进项增值税);

    (iv) 确定出口商品和服务可退还增值税额的方法,详见附录II;

    (v) 确定生产适用5%增值税税率的商品、提供服务的活动可退还增值税额的方法,详见附录III;这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一项新突破。

    (vi) 适用于在越南经营的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增值税:纳税主体,按百分比(%)计算增值税的方法。注意,适用于在越南经营的外国组织和个人(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和数字平台提供的服务除外)的按营业额计算增值税的百分比率,应遵循《增值税法》第12条第2款b点及本通知第5条的规定(从1%到5%)。

 
第90/2025/QH15号法律:关于就地进出口的修订

04

 
    2025年6月25日,国会通过了第90/2025/QH15号法律,修订和补充了《招标法》、《公私合作模式投资法》、《海关法》、《增值税法》、《进出口税法》、《投资法》、《公共投资法》、《公共财产管理和使用法》的部分条款。    新法律带来了两个重要变化,所有正在或将要进行就地进出口活动的企业需特别注意:

  • 正式规定就地进出口形式的海关手续。据此,在越南无商业存在的外国商家不再是如此前一样的强制性条件。
  • 适用0%增值税税率:新法律修订并补充了《增值税法》第9条,正式将“就地出口货物”纳入适用0%增值税税率的对象。请注意,此内容尚未在第181/2025/NĐ-CP号议定中呈现。
 

05

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
 
    该法律于2025年6月14日由国会通过,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25纳税年度。    一些值得注意的内容包括:    补充纳税人(第2条第2款):在越南有收入来源的外国电子商务、数字平台企业,即使没有实体常设机构,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常设机构的定义中补充“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为对跨境服务提供商征税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企业须根据越南的国际承诺,缴纳关于最低应税所得总额规则(IIR)的补充企业所得税(第3条)。

    补充免税收入,如来自绿色经济、执行研发和创新合同的经营活动收入。

    允许经营活动与房地产转让、项目转让、投资项目参与权转让活动之间的盈亏相抵。但享受税收优惠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利润不得用于抵销上述转让活动的亏损(第7条)。

    扩大并明确可扣除费用范围:非现金支付、利息费用限额等(第9条)。

    需要注意的不可扣除费用是与应税收入相对应的费用,但本条第1款b点规定的费用除外;不符合专业法律规定的费用条件和内容的费用。

    营业额不超过30亿越盾的企业适用15%的税率,营业额超过30亿至500亿越盾的适用17%的税率(第10条)。

    取消对工业区的地区优惠;将高新技术农业区、集中数字技术区增补至享受优惠的地区名录(第12条)。 

 
《企业法》修订法

06

 
    《企业法》部分条款修订法补充了最终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在2025年7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在下一次办理企业登记内容变更手续时,必须补充最终受益所有人信息(如有),除非有更早的要求。    对于在2025年《企业法》修订法生效前已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前信息披露内容的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继续按照2020年《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07

商品和服务的促销限额
 
    越南工业和贸易部于2025年6月22日颁布的第39/2025/TT-BCT号通知,规定了商人在促销活动中可使用的促销商品、服务的最高价值限额,以及促销商品、服务的最高折扣率,该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用于促销的商品、服务价值限额不得超过促销前该商品、服务售价的50%,《贸易法》和第81/2018/NĐ-CP号议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单个促销活动中使用的商品、服务总价值也不得超过被促销商品、服务总价值的50%,《贸易法》和第81/2018/NĐ-CP号议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在集中促销计划或由中央级主管机关决定的贸易促进活动中,限额可高达100%。

 
第117号议定:关于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的税务申报与缴纳

08

 

    2025年6月9日,政府颁布了第117/2025/NĐ-CP号议定,规定了对个体户、个人在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上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2025年6月13日,税务局也颁布了第1735/CT-CS号公文,介绍该议定的新内容。

    核心变化在于税收管理机制从个人自行申报转变为具备支付功能的电商平台管理组织在每笔交易上代为扣缴、申报和缴纳税款。

    对于电商平台和数字平台(具备支付功能):

  • 电商平台必须代个体户、个人经营者扣缴、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 扣缴时点:在确认交易成功并接受付款时立即进行。
  • 范围:增值税为国内交易扣缴。个人所得税为国内外交易(对居民个人)和国内交易(对非居民个人)扣缴。
  • 计税方法:税额按每笔交易营业额的百分比(%)确定。营业额是电商平台为个人代收的销售金额。
  • 税务申报:电商平台管理者将被授予一个单独的10位数税号,用于代为申报和纳税。
  • 税务申报按月进行。
  •  对于已取消或退货的交易,电商平台可在当期发生的交易中冲抵已扣缴的税款。

    对于在数字平台经营的个体户、个人:

  • 如果电商平台具备支付功能,则个人无需为这些交易申报和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反之,如果电商平台不具备支付功能,个人必须自行申报和纳税,可按月或按次(如果为非经常性经营)进行。

退税:如果全年总营业额属于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范围,但已被电商平台扣缴税款,个人可办理手续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退税档案将提交至个人居住地的税务机关。

其他税种:如果经营的商品涉及其他税种,如消费税、环保税、资源税,则必须自行申报和缴纳。

 

09

其他文件
 
无需根据新的省、社调整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根据第二区税务分局(管理胡志明市地区)于2025年6月27日发布的第11984/TB-CCTKV02号通知。税务部门已根据新地址(新的省、社)在税务系统数据库中更新了纳税人的地址信息。    纳税人无需强制性地根据新的省、社调整其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信息。    纳税人可使用本通知向相关机构解释,或在发票上记载的地址为新地址而营业执照上仍为旧地址时向客户说明。    当需要更新营业执照上的新地址时,纳税人应在工商登记机关按规定办理手续。

为在越外国人签发二级电子身份账户
    为方便在越南生活、工作、学习的外国人,2025年6月20日,公安部颁布了第370/KH-BCA-V01号计划,开展为期50天的为外国人签发电子身份账户的高峰期。实施时间从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19日。    二级VNeID电子身份账户的签发将首先适用于在越南合法居住和工作的外国人。    注册指南:

  • 对象:持有有效期为12个月及以上的暂住证或签证的外国人。
  • 注册地点:直接在出入境管理局(公安部)或各省市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
  • 手续:出示护照或有国际旅行价值的证件,并根据第69/2024/NĐ-CP号议定附带的TK01表格,完整、准确地提供信息,其中需明确提供本人名下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如有)。
自2025年7月1日起使用个人身份识别码替代税号

    根据2019年《税收管理法》第35条第7款和第86/2024/TT-BTC号通知关于税务登记的规定,税务机关将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使用个人身份识别码替代个人、家庭户、个体经营户的税号。

    主要注意事项:

– 越南公民在产生纳税义务时,将直接使用个人身份识别码进行申报、登记,无需申请新的税号。对于之前已签发的税号,税务机关正在自动与国家人口数据库进行核对和同步。

– 为简化手续、减少文书并创造最大便利。纳税人需确保两个数据库中的个人信息一致。旧税号在同步过程完成前仍然有效。

自2025年7月1日起适用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新规定
    第XXVII区社会保险局于2025年6月20日发布的第526/BHXH-QLT号公文,关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职业病保险的登记、申报;社会保险手册、医疗保险卡的管理。    关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缴费对象,需注意以下几点:

  • 若一人同时与多个单位签订多份劳动合同,则应按第一份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并按每份劳动合同缴纳工伤职业病保险。
  • 即使劳动者与企业以其他名称(非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但内容体现了有偿工作、工资和管理等要素,也属于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对象。
  • 劳动者在一个月内不领取工资达14个工作日及以上的,该月无需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者和企业也可协商为该月缴纳社会保险。
  • 在入职首月或返工首月,劳动者因病假休假达14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仍需缴纳该月的社会保险。
  • 对于签订1个月至3个月以下有期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自2025年7月1日起,将属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对象。

    关于社会保险参保档案申报期限的注意事项:

  • 企业必须在劳动者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参保对象之日起30天内,为劳动者申报并提交参保档案。
  • 对于每月工资调整、人员增减的申报档案,必须及时提交(最迟每月28日),不要拖到月底。对于大型企业,每月增减人员较多,则每月提交不超过03套档案(除非有其他必要情况),并最迟在月底前转账缴费。
  • 对于下个月的人员减少档案,可在有离职决定或劳动合同终止决定时立即提交(无需等到每月28日),之后仍可继续提交当月的增减、调薪档案。
END
IAC独立咨询审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常驻越南河内,越南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对外商投资企业经验较为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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