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果在2025年6月1日之前已注册使用电子发票,则不强制使用从收银机生成的发票 —— 根据第32号通知取代第78号通知
根据财政部于2025年5月31日颁布的第32/2025/TT-BTC号通知第12条第5款的规定,关于收银机发票的使用指导:若企业在向消费者直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如:商场、超市、零售业务(不包括汽车、摩托车、机动车等)、餐饮、餐厅、酒店、客运服务、公路运输直接支持服务、文艺、娱乐、电影院、个人服务等 —— 按越南经济行业系统规定),在2025年6月1日之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注册使用有税务编码的电子发票或无税务编码的电子发票,则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1) 转换为使用根据第70/2025/NĐ-CP号法令规定的从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
(2) 继续使用已向税务机关注册的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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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企业须在2025年7月1日前完成电子身份认证
根据第69/2024/NĐ-CP号法令第40条第4款,自2025年7月1日起,企业在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省部级政务服务系统所注册的账户将不再继续使用,而必须使用VNeID电子身份账户来登录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及各级政务服务系统,以办理相关行政手续。
因此,企业必须在2025年7月1日前完成电子身份认证,以避免在办理必要行政手续时发生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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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向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必须填写税号
根据2025年5月9日第5624/NTL-QLDN2号文件(区域一税务分局)关于开具电子发票(HĐĐT)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必须填写的内容如下:
– 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电子发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特别是向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必须在发票上填写购买方的税号或公民身份证号码。除以下情况外,不适用此规定:根据第123/2020/NĐ-CP 号法令第10条第14款 c 点(自2025年6月1日起依据70/2025/NĐ-CP号法令第1条第7款d点执行)规定,包括:在超市、商业中心销售商品所开具的电子发票;向非经营性个人客户销售燃油所开具的电子发票。
– 对于已经开具但有错误的发票,应根据第123/2020/NĐ-CP号法令第19条(自2025年6月1日起依据70/2025/NĐ-CP号法令第1条第13款执行)进行调整或替换发票。
– 若纳税人使用的发票、凭证未按规定填写完整的必填内容(尤其是未在发票中填写作为经营主体的购买方税号),则被视为违反发票管理法律规定、非法使用发票凭证的行为,并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受到关于发票管理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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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自2025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主必须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
根据《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1款m项的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范围将扩大至多个群体,其中包括根据政府规定已完成营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户主。
根据《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33条第4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主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缴纳比例、缴纳方式和缴纳期限如下:
– 每月缴费比例:按月工资基数的3%缴纳至“疾病与生育保险基金”;按月工资基数的22%缴纳至“养老与遗属抚恤保险基金”。
– 缴纳方式:可选择每月、每季度或每半年缴纳一次,最迟不得超过缴费周期结束后的下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 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参考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参考工资标准的20倍(见第31条第1款d项)。目前参考工资标准为2,340,000越南盾/月(即国家规定的基础工资)。
在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个体工商户主可重新选择缴费工资基数。
根据《2022年第12号政府法令》第39条第6款和第7款的规定,若个体工商户主未缴或逃避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将面临以下行政处罚:
– 如果未为全部应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但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将被处以应缴社会保险金额的18%至2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7,500万越南盾。
– 如果存在逃避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行为,但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将被处以5,000万至7,5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号法令》第39条第10款的规定,除上述罚款外,个体工商户主还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全额补缴所欠的强制性社会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