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IAC税务简报

2025年05月IAC税务简报

  1. 2025年6月1日起适用的电子发票与凭证新规定
  2. 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对已被作出税务检查决定的纳税期进行补充申报
  3. 对私营企业适用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4. 其他文件
    1. 如果在2025年6月1日之前已注册使用电子发票,则不强制使用从收银机生成的发票 —— 根据第32号通知取代第78号通知
    2. 企业须在2025年7月1日前完成电子身份认证
    3. 向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必须填写税号
    4. 自2025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主必须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

1. 2025年6月1日起适用的电子发票与凭证新规定

    2025年5月31日,越南财政部颁布了第 32/2025/TT-BTC号通知,指导实施《2019年税务管理法》部分条款、《第123/2020/NĐ-CP号议定》(2020年10月19日)及《第70/2025/NĐ-CP号议定》(2025年3月20日)。    本通知对发票和凭证的若干规定进行了替换和补充,以符合70/2025/NĐ-CP号议定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 扩大电子发票(HĐĐT)授权开具与被授权开具的适用对象范围:授权方不再必须是企业或组织,被授权方也不再必须与授权方存在关联关系(见第4条)。

    – 补充关于电子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销售发票(附带税费收据)的样式编号和发票代码规定:其中,电子商业发票的样式编号为数字“7”,发票代码中的第4个字符为字母“X”(见第5条)。

    – 新增关于以下情况的电子发票开具指导:(i) 衍生产品交易、工业配餐服务、商品交易所服务、信用信息服务、出租车客运服务;(ii) 金融租赁机构的资产租赁服务(见第6条)。

    – 补充有关增值税发票兼退税申报表的样式与具体内容规定(见第7条)。

    – 新增指导内容:从有编码电子发票切换为无编码电子发票或相反;将电子发票转换为收银机生成发票(见第8条)。

    – 新增关于确定高风险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注册使用中的判定标准规定(见第9条)。

    – 自2025年6月1日起更换电子个税扣除凭证样式(附录II):自此日起,个税扣缴单位必须停止使用原有格式的电子扣税凭证,并改用新规定的样式(见第12条)。

2. 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对已被作出税务检查决定的纳税期进行补充申报

    根据 《第56/2024/QH15号法律》第6条第6款(2024年11月29日通过),对《第38/2019/QH14号税收管理法》第47条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废除,具体如下:    1. 修改和补充第47条第1款:

    纳税人若发现已提交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资料存在错误或遗漏,在以下情况下可在税务申报期截止日起 10年内进行补充申报:

    – 在税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公布税务检查、审计决定之前;

    – 或者相关申报资料 不属于 税务检查、审计决定中规定的检查范围和期间。

对于属于检查、审计范围内的内容,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补充提交说明材料。

    2. 废除第47条第2款和第3款:

据此,纳税人不再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补充申报税务资料:

    – 税务机关已公布检查、审计决定之后;

    – 或者在检查、审计结束后,已出具结论或处理决定的情况下。

3.对私营企业适用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2025年5月17日,国会通过第198/2025/QH15号决议,规定了一系列特别优惠政策,以支持私营经济发展,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等。具体如下     – 对创新创业活动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接下来的4年减征50%企业所得税;

    – 对来自以下方面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TNCN)和企业所得税(TNDN):转让股份、出资份额、出资权、认购股份权、认购出资份额,前提是该转让与创新创业企业相关;

    – 专家、科学家因在创新创业企业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自取得之日起 免征个人所得税2年,接下来的4年减征50%应纳税额

    – 对首次获得企业登记证书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 大型企业对参与供应链的小微企业提供培训或再培训的相关费用,可计入允许扣除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成本;

    – 企业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最多20%用于设立科学、技术、创新、数字化转型发展基金;

    –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实际支出,按200%的金额计入允许扣除成本,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自2026年1月1日起,取消营业执照费的征收。

4. 其他文件

a. 如果在2025年6月1日之前已注册使用电子发票,则不强制使用从收银机生成的发票 —— 根据第32号通知取代第78号通知

    根据财政部于2025年5月31日颁布的第32/2025/TT-BTC号通知第12条第5款的规定,关于收银机发票的使用指导:若企业在向消费者直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如:商场、超市、零售业务(不包括汽车、摩托车、机动车等)、餐饮、餐厅、酒店、客运服务、公路运输直接支持服务、文艺、娱乐、电影院、个人服务等 —— 按越南经济行业系统规定),在2025年6月1日之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注册使用有税务编码的电子发票或无税务编码的电子发票,则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1) 转换为使用根据第70/2025/NĐ-CP号法令规定的从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

    (2) 继续使用已向税务机关注册的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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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企业须在2025年7月1日前完成电子身份认证

    根据第69/2024/NĐ-CP号法令第40条第4款,自2025年7月1日起,企业在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省部级政务服务系统所注册的账户将不再继续使用,而必须使用VNeID电子身份账户来登录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及各级政务服务系统,以办理相关行政手续。

    因此,企业必须在2025年7月1日前完成电子身份认证,以避免在办理必要行政手续时发生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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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向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必须填写税号

根据2025年5月9日第5624/NTL-QLDN2号文件(区域一税务分局)关于开具电子发票(HĐĐT)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必须填写的内容如下:

    – 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电子发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特别是向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必须在发票上填写购买方的税号或公民身份证号码。除以下情况外,不适用此规定:根据第123/2020/NĐ-CP 号法令第10条第14款 c 点(自2025年6月1日起依据70/2025/NĐ-CP号法令第1条第7款d点执行)规定,包括:在超市、商业中心销售商品所开具的电子发票;向非经营性个人客户销售燃油所开具的电子发票。

    – 对于已经开具但有错误的发票,应根据第123/2020/NĐ-CP号法令第19条(自2025年6月1日起依据70/2025/NĐ-CP号法令第1条第13款执行)进行调整或替换发票。

    – 若纳税人使用的发票、凭证未按规定填写完整的必填内容(尤其是未在发票中填写作为经营主体的购买方税号),则被视为违反发票管理法律规定、非法使用发票凭证的行为,并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受到关于发票管理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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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自2025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主必须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

    根据《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1款m项的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范围将扩大至多个群体,其中包括根据政府规定已完成营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户主。

    根据《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33条第4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主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缴纳比例、缴纳方式和缴纳期限如下:

    – 每月缴费比例:按月工资基数的3%缴纳至“疾病与生育保险基金”;按月工资基数的22%缴纳至“养老与遗属抚恤保险基金”。

    – 缴纳方式:可选择每月、每季度或每半年缴纳一次,最迟不得超过缴费周期结束后的下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 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参考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参考工资标准的20倍(见第31条第1款d项)。目前参考工资标准为2,340,000越南盾/月(即国家规定的基础工资)。

    在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个体工商户主可重新选择缴费工资基数。

    根据《2022年第12号政府法令》第39条第6款和第7款的规定,若个体工商户主未缴或逃避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将面临以下行政处罚:

    – 如果未为全部应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但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将被处以应缴社会保险金额的18%至2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7,500万越南盾。

    – 如果存在逃避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行为,但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将被处以5,000万至7,5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号法令》第39条第10款的规定,除上述罚款外,个体工商户主还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全额补缴所欠的强制性社会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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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常驻越南河内,越南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对外商投资企业经验较为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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