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税务】2025年11月IACHN税务简报

【越南税务】2025年11月IACHN税务简报

本期内容
1. 2026年01月01日起按劳动合同工作的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2. 第310/2025/NĐ-CP号议定书修改关于税务、发票行政违规处罚的第125/2020/NĐ-CP号议定书,自2026年01月16日起生效3. 关于合同期限后付款情况下的增值税抵扣指南4. 其他文件

  • 2025年11月30日起关于迟缴、逃缴社会保险的新规定
  • 2025年11月27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调整自2026年纳税年度起适用的部分累进税率表
  • 将个体户、个人经营者的免税营收门槛从2亿上调至5亿(预计)
  • 二手机械进出口手续指南
  • 投资项目增值税申报指南
  • 外籍劳动者“内部调动”若在越南领取工资则必须申请劳动许可证
 

01

2026年01月01日起按劳动合同工作的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
    政府刚颁布了2025年11月10日第293/2025/NĐ-CP号议定书,规定按劳动合同工作的劳动者之最低工资标准,自2026年01月01日起生效。据此,针对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分区域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区域

月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越南盾/月)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越南盾/小时)

第一区

5.310.000

25.500

第二区

4.730.000

22.700

第三区

4.140.000

20.000

第四区

3.700.000

17.800

因此,新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如下:

  • 第一区 从 496 万越南盾/月 增至 531 万越南盾/月(增加 350,000 越南盾);
  • 第二区 从 441 万越南盾/月 增至 473 万越南盾/月(增加 320,000 越南盾);
  • 第三区 从 386 万越南盾/月 增至 414 万越南盾/月(增加 280,000 越南盾);
  • 第四区 从 345 万越南盾/月 增至 370 万越南盾/月(增加 250,000 越南盾)。
第310/2025/NĐ-CP号议定书修改关于税务、发票行政违规处罚的第125/2020/NĐ-CP号议定书,自2026年01月16日起生效

02

    2025年12月02日,政府颁布了第310/2025/NĐ-CP号议定书,修改、补充第125/2020/NĐ-CP号议定书关于税务、发票行政违规处罚的部分条款,具体如下:组织、个人实施多项行政违规行为的,应对各项违规行为分别进行处罚,但以下情形除外:

    纳税人在同一天内对多份税务档案中的一项或多项指标申报错误;逾期提交同一税种的多份纳税申报档案;逾期提交多份同类型的发票通知、报告的,若该申报错误行为、逾期提交行为属于税务程序处罚情形,则仅对第125/2020/NĐ-CP号议定书规定的已实施行为中罚款幅度最高的一项申报错误行为、一项逾期提交行为进行处罚;

    若逾期提交的纳税申报档案中包含属于逃税情形的档案,则对逃税行为单独进行处罚;

    税人实施多项未按规定时点开具发票行为,且这些违规行为尚在处罚时效内并作为一起行政违规案件处理的,仅按第125/2020/NĐ-CP号议定书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一项未按规定时点开具发票行为进行处罚,其罚款幅度对应于已未按规定时点开具的发票数量;

    发票数量规定如下:

  • 100份及以上,最高罚款 7000万 越南盾;
  • 50份至100份以下,最高罚款 5000万 越南盾;
  • 1份至50份以下,罚款幅度从警告至最高 3000万 越南盾,视具体情况而定.

    纳税人实施多项未开具发票行为,且这些违规行为尚在处罚时效内并作为一起行政违规案件处理的,仅按第125/2020/NĐ-CP号议定书第24条第3款规定,对一项未开具发票行为进行处罚,其罚款幅度对应于未开具的发票数量;

发票数量规定如下:

  • 50份及以上,最高罚款 8000万 越南盾;
  • 20份至50份以下,最高罚款 5000万 越南盾;
  • 1份至20份以下,罚款幅度从警告至最高 3000万 越南盾,视具体情况而定.

    纳税人在一份税务档案中申报错误多项指标且属于税务程序处罚情形的,仅对第125/2020/NĐ-CP号议定书规定的已实施行为中罚款幅度最高的一项申报错误行为进行处罚。

    若纳税人在一份税务档案中申报错误多项指标,既属于税务程序处罚情形,又属于按第125/2020/NĐ-CP号议定书第16条(少缴税款)或第17条(逃税)规定处罚情形的,则仅按第16条或第17条规定对一项行为进行处罚。

    此外,第310/2025/NĐ-CP号议定书明确了在涉及授权、代缴全球最低税(适用第107/2023/QH15号决议)时的被处罚对象。

03

关于合同期限后付款情况下的增值税抵扣指南
   税务总局收到了北宁省税务局2025年10月14日第5581/BNI-QLDN1号公文及庆和省税务局2025年10月31日第2249/KHH-NVDTPC号公文,关于增值税政策。    据此:

  • 对于价值 500万越南盾及以上 的延期付款、分期付款货物或服务,若到了合同、合同附录规定的付款时间,经营单位没有非现金支付凭证,则经营单位必须在合同、合同附录产生付款义务的纳税期内,申报并调减与无非现金支付凭证的货物、服务价值部分相对应的可抵扣进项增值税额;
  • 此后,若企业取得了非现金支付凭证,则企业可按规定对有非现金支付凭证的货物、服务价值部分进行申报抵扣。
其他文件

04

2025年11月30日起关于迟缴、逃缴社会保险的新规定

1. 企业迟缴、逃缴社会保险须额外缴纳 0.03%/天

    根据第274/2025/NĐ-CP号议定书第3条和第7条,自2025年11月30日起,迟缴或逃缴强制性社会保险(BHXH)、失业保险(BHTN)的单位、企业,将必须按迟缴、逃缴金额和天数额外缴纳 0.03%/天 的款项,具体如下:

  • 迟缴金额 是指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法律规定的缴费期限之后仍需缴纳的义务部分。迟缴天数自规定的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登记或缴费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 逃缴金额 确定于用人单位未登记、未缴纳社会保险、失业保险或申报工资低于实际水平,且在应缴期限届满后60天内仍未整改的情况。

2. 2025年11月30日起从迟缴行为转为逃缴行为的时间点:

    根据第274/2025/NĐ-CP号议定书第3条、第6条规定,若企业在《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34条第4款规定的缴费期限届满后60天内仍未整改(若企业按月缴纳,期限为次月最后一天;若企业按3个月或6个月周期缴纳,期限为缴费周期结束后的次月最后一天),或在社保机关发出督促公文后仍未履行义务,迟缴社保行为将被视为转为逃缴。

根据第274/2025/NĐ-CP号议定书第6条,从迟缴行为转为逃缴行为的时间点确定如下: 

    情形 1:企业未为劳动者登记参加社保

若自社保参保登记期限(《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届满之日起60天后仍未登记,迟缴行为转为逃缴。

 起算时间点为登记期限届满后的第61天。

    情形 2:企业登记的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实际水平

当发现企业申报的社保缴费工资低于实际水平时,该行为自产生工资周期的次月次日(针对按月缴纳单位)或下一个缴费周期后(针对按3个月或6个月缴纳一次的单位)被确定为逃缴。

    情形 3:企业经社保机关督促后仍迟缴

  • 若社保机关在最迟缴费期限后45天内发送督促公文,而企业在60天后仍未缴纳,则该行为自第61天起转为逃缴。
  • 若督促公文是在《社会保险法》第34条第4款规定的最迟缴费期限后45天之后发送的,则该行为自社保机关发出督促公文之日起15天后被视为逃缴。

    被确定为逃缴的企业必须补缴全部社会保险、失业保险逃缴金额。同时,须按逃缴金额和天数缴纳 0.03%/天 的利息。

    此外,若构成《刑法》规定的要素,逃缴行为可能会受到行政违规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11月27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调整自2026年纳税年度起适用的部分累进税率表
    根据2025年11月27日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最新的部分累进税率表调整如下:

税级

年计税收入 (百万越南盾)

月计税收入 (百万越南盾)

税率(%)

1

120及以下

10及以下

5

2

120以上至360

10以上至30

10

3

360以上至720

30以上至60

20

4

720以上至1200

60以上至100

30

5

1200以上

100以上

35

将个体户、个人经营者的免税营收门槛从2亿上调至5亿(预计)

    2025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 第18491/BTC-CST号公文,关于采纳、解释对《个人所得税法》项目的审查意见及代表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免税营收标准: 财政部建议从2亿越南盾/年调整为 5亿越南盾/年。同时,这5亿越南盾/年的额度也是在按营收比例纳税前的扣除额。

    此外,仅针对从事房地产租赁活动的个人(按合同出租的非经常性经营活动,住宿经营活动除外),为确保纳税简便,法律草案规定:房地产租赁年营收超过5亿越南盾的个人,仅适用按营收比例计算的方法,据此无需确定成本,无需盈亏相抵(若有超过1处房地产出租),无需进行年度税务决算。

    补充规定:对于年营收在5亿越南盾以上至30亿越南盾以下的个体户、个人经营者,适用按所得(营收 – 成本)计税,以确保按个人所得税的本质征税,并适用 15% 的税率(类似于《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年营收30亿越南盾以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手机械进出口手续指南
    针对 Hanesbrands Vietnam Company Limited 2025年11月05日关于请求指导二手机械进出口手续的第107/2025号公文,海关局意见如下:    若公司的机械属于有期限租赁、借用,且在期限届满后由外国商人在新的租赁借用合同中指定交付给越南另一家公司,则根据第90/2025/QH15号法律第47a条;政府2015年01月21日第08/2015/NĐ-CP号议定书第35条(经政府2025年06月30日第167/2025/NĐ-CP号议定书第1条第19款修订、补充);财政部2015年03月25日第38/2015/TT-BTC号通告第86条(经财政部2018年04月20日第39/2018/TT-BTC号通告修订、补充)的规定,办理就地进出口手续。

投资项目增值税申报指南
    广义省税务局收到 Song Lien 水电有限公司2025年10月31日关于请求指导投资项目增值税申报的第112/2025/CV-Cty SL号公文。对此,广义省税务局意见如下:

  • 对于不属于投资项目增值税退税范围的进项增值税,可在同一份增值税申报表(表格 01/GTGT)上进行综合申报(适用于按扣除法计税且有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 若公司投资项目的进项增值税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项目退税条件,如果公司不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而是希望结转至生产经营活动,则公司可以在项目投入运营时进行结转,以继续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申报扣除。
外籍劳动者“内部调动”若在越南领取工资则必须申请劳动许可证
    2025年11月19日,内务部发布了关于企业内部调动的外籍劳动者在越南境内支付工资问题的第10861/BNV-CVL号公文。据此,关于“企业内部调动”的工作形式,内务部指导如下:    对于在越南领取工资的外籍劳动者,在预计工作日前,用人单位必须按劳动法律规定为外籍劳动者申请 劳动许可证 并签订劳动合同(第219/2025/NĐ-CP号议定书第2条第1款a点及第22条第4款),并按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在越南参加社会保险(第41/2024/QH15号《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2款a点)。    对于以“企业内部调动”形式工作的外籍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按第219/2025/NĐ-CP号议定书第8条规定申请免办劳动许可证确认书。其中,第8条第5款c点规定了此种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

  • 申请免办劳动许可证确认书的公文(按第219/2025/NĐ-CP号议定书附录表格01);
  • 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体检结果已在诊疗活动管理信息系统或国家医疗数据库连接、共享的情况除外)。对于外国主管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若越南与该国或地区有互认条约或协议,则可使用,且健康证明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 02张彩色照片(尺寸4cm x 6cm,白底,正面,免冠,不戴眼镜);
  • 有效期内的护照;
  • 证明其为第219/2025/NĐ-CP号议定书第19条规定的管理者、执行总监、专家、技术工人的文件,并附上外国用人单位派遣外籍劳动者到越南商业存在实体定期工作的公文,以及确认在此之前已被外国用人单位连续聘用至少12个月的确认函。

    因此,根据第45/2019/QH14号《劳动法》及关于在越南工作的外籍劳动者的指导文件,“领取工资的外籍劳动者”(用人单位须申请劳动许可证)与“企业内部调动的外籍劳动者”(用人单位须申请免办劳动许可证确认书)是两种不同的情况。

END

IAC独立咨询审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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