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07月01日起,对于购进的货物、服务,如发票价值为500万越南盾及以上(含增值税),企业必须持有非现金支付凭证,方可抵扣其进项增值税。
政府已颁布第181/2025/NĐ-CP号法令(自2025年07月01日起生效),旨在详细规定2024年增值税法若干条款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关于进项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规定。其中,关于非现金支付凭证的规定尤为突出,具体如下:【1】非现金支付凭证是指根据2024年05月15日第52/2024/NĐ-CP号法令规定,用于证明通过非现金方式进行支付的凭证,包括:
- 支付凭证:支票、支付指令 )、委托支付、托收 、委托收款。
- 支付方式:银行卡(包括借记卡、信用卡、预付卡)、电子钱包 以及越南国家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工具。
请注意: 买方将现金存入卖方账户的情形,不被视为非现金支付。
【2】根据2024年增值税法第14条第2款b项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形包括:
- 货物、服务的购销价值或借贷货物之间的冲抵支付:合同中必须有相关条款,并有双方的数据核对确认纪要。
- 债务冲抵,如借款、第三方债务代偿:必须有借款合同以及出借方通过银行转账给借款方的凭证。
- 通过第三方授权支付 :必须有书面形式的合同,且第三方须为合法组织或个人。
- 通过股票、债券支付:必须有事先签订的书面购销合同。
- 剩余价值的处理:货物、服务经上述冲抵方式后,若剩余价值在500万越南盾及以上且无非现金支付凭证,则该部分不得抵扣。
- 向第三方在国库的账户支付:必须有国家机关的决定书以及转入国库的凭证。
- 延期付款、分期付款购买 :价值在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即使因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而暂无非现金支付凭证,仍可抵扣进项增值税。若在合同约定的付款到期时仍无非现金支付凭证,则须在付款义务发生的纳税期内申报调减已抵扣的增值税额。
- 无需非现金支付凭证的情形:进口货物;单次购买发票金额低于500万越南盾的货物、服务;以及无需支付的进口样品、赠品。
- 授权员工个人以非现金方式支付 :必须在企业的财务制度或内部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并有企业以非现金形式向该员工支付款项的凭证。
- 同一天内多次购买:向同一卖家多次购买,累计价值超过500万越南盾的,只有在持有非现金支付凭证的情况下方可抵扣。
IAC独立咨询审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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