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税务】2025年07月IAC税务简报

【越南税务】2025年07月IAC税务简报

  1. 关于在第181/2025/ND-CP号议定中增值税抵扣与退税适用的注意事项
  2. 自2025年06月15日起更新有关班中餐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3. 更新特别消费税 新法中的若干注意事项
  4. 其他公文
    1. 关于收到无需支付的货物之所得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地区优惠
    2. 新个人所得税法草案
    3. 关于自2026年起提高家庭减除额度的草案
    4. 自2025年07月01日起正式下调工会经费缴纳标准
    5. 关于河内企业自2025年07月01日起缴纳工会经费的指引
    6. 针对逃避缴纳社会保险企业的处理措施

1. 关于在第181/2025/ND-CP号议定中增值税抵扣与退税适用的注意事项

对于购买价值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分期、延期付款货物、服务的进项增值税抵扣条件    根据2025年07月01日颁布的第181/2025/NĐ-CP号议定第26条第2款g点规定,对于购买价值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分期、延期付款的货物、服务,经营单位 根据书面货物、服务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和非现金支付凭证进行增值税抵扣。若尚未取得非现金支付凭证,则:    – 若未到合同、合同附件约定的付款时间,经营单位仍可抵扣进项增值税。 

    – 在合同、合同附件约定的付款到期日,若经营单位没有非现金支付凭证,则必须在发生合同、合同附件付款义务的纳税期内,对无非现金支付凭证的货物、服务价值所对应的已抵扣进项增值税额,进行申报、调减。

增值税退税规定中的新增条件

    根据2025年07月01日颁布的第181/2025/NĐ-CP号议定第37条第3款,新增增值税退税条件如下:

     – 在经营单位提交退税申请时:

  • 销售方已按规定进行增值税申报,且对于申请退税的经营单位所属退税期对应的纳税期,已无增值税欠款。
  • 税务机关根据信息技术系统的自动化处理结果,来确定销售方是否已按规定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 若销售方未足额提交经营单位申请退税所属纳税期对应的增值税申报资料(包括未到申报期限的情况),或仍有该退税所属纳ve斯期的增值税欠款,则经营单位将无法就销售方未完成申报义务或仍有增值税欠款的纳税期内的发票申请退税。

2. 自2025年06月15日起更新有关班中餐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5年07月22日,北宁省税务局颁布第915/BNI-QLDN1号公文,就公司为员工支付的班中餐费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问题指引如下:    根据2025年02月28日政府颁布的第44/2025/NĐ-CP号议定第34条第9款以及2025年04月28日内政部颁布并自2025年06月15日起生效的第003/2025/TT-BNV号通知第19条第2款,已废除关于班中餐费不超过730,000越南盾/人/月(根据2016年09月01日颁布的第26/2016/TT-BLĐTBXH号通知第22条第4款规定)的限额规定。据此,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新规定如下:    – 2025年06月15日之前: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班中餐费收入,个人所得税免税上限为730,000越南盾/人/月。

    – 自2025年6月15日起:

  • 若公司直接组织做饭、购买餐食,则继续不计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
  • 若公司以现金形式向员工支付班中餐费,且支付标准符合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或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则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若支付金额超出规定,则超出部分将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  

3.更新特别消费税 新法中的若干注意事项

第十五届国会第九次会议于2025年6月14日正式通过了第66/2025/QH15号特别消费税 法,该法自2026年01月01日起生效,其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的新规定:    – 新增应税对象:从国外进口到非关税区的货物、从国内销售到非关税区且仅在区内使用的货物、以及非关税区之间买卖的货物(此前为非特别消费税应税对象);    – 将含糖量超过5克/100毫升的符合越南国家标准的软饮料纳入特别消费税应税范围,税率自2027年01月01日起为8%,自2028年01月01日起为10%。

    – 按百分比提高酒类、啤酒的特别消费税税率:具体为2027-2031年期间每年上调5%。

    – 部分情况将不再适用退税政策:暂进复出的货物;税务决算(合并、分立、所有权变更、终止经营等)中产生的已缴多余税款。

4. 其他公文

a. 关于收到无需支付的货物之所得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地区优惠

    税务局于2025年07月18日颁布的第2541/CT-CS号公文就企业所得税政策指引如下:

  • 根据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7条规定:其他所得是指不属于企业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行业、领域的应税所得,如:礼品、赠品(现金、实物);接受赞助、资本转让、固定资产清算等所得…
  • 在享受投资地区条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公司从国外供应商处收到的无需支付的货物(工具、用具、原材料等),其无需支付的货物价值被确定为其他所得,不属于正在享受投资地区优惠的投资项目所产生的所得。因此,该项其他所得将不能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文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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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新个人所得税法草案

    2025年07月17日,国会颁布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几项突出调整:

  • 补充免税所得项目:由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金所得等…
  • 调整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将级数从目前的07级减少到05级,同时放宽各级距的应税所得额。
  • 调整不动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标准:对每次转让的应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若无法确定购入价及相关费用,则按出售价乘以一个税率计算(该税率取决于资产持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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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关于自2026年起提高家庭减除额度的草案

    2025年07月17日,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家庭减除标准的决议草案。

    该草案就2026年起税收期间适用的家庭减除标准调整提出两个方案,具体如下:

  • 方案一:纳税人本人减除额为13.300.000越南盾/月(相当于159.600.000越南盾/年);受抚养人减除额为5.300.000越南盾/月/人。
  • 方案二:纳税人本人减除额为15.500.000越南盾/月(相当于186.000.000越南盾/年);受抚养人减除额为6.200.000越南盾/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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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自2025年07月01日起正式下调工会经费缴纳标准

    2025年07月29日,越南劳动总联合会颁布第61/QĐ-TLD号决定,就下调工会会员费缴纳标准进行调整。

    针对工会会员的月度缴纳标准按不同情况规定如下:

  • 未从国家财政领取100%工资的事业单位:按强制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0.5%缴纳。
  •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股份公司):按实领工资的0.5%缴纳,最高不超过基本工资 的10%。
  • 非国有企业:按强制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0.5%缴纳,最高不超过基本工资的10%。

    其他情况:

  •  不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缴纳对象、难以确定缴费基数的:按固定金额缴纳,但最低不低于基本工资 的0.5%。 
  • 在领取社会保险津贴、失业、无收入、停薪留职1个月以上期间,无需缴纳工会会员费。

    根据第61/QĐ-TLD号决定第1条第2、3款的基层工会 :

  • 若经决议、文件同意,并在内部支出规章中具体规定,可收取实领工资的0.5%或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0.5%的会员费。
  • 超出规定的增收部分,可100%留存以按规定补充活动经费;决算报告中必须将增加的工会会员费金额按规定格式单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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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关于河内企业自2025年07月01日起缴纳工会经费的指引

    根据河内市劳动联合会于2025年06月30日颁布的第30/HD-LDLD号指引,关于河内市劳动联合会直属的企业、基层工会自2025年07月01日起缴纳工会经费、会员费事宜,规定如下:

  • 2%的经费缴纳将使用以下三个银行账户之一:工商银行(Vietinbank)、投资发展银行(BIDV)和农业银行(Agribank)。对于农业银行,仅适用于已在该行开户的基层工会。
  • 已有基层工会但尚未开设银行账户且未申报银行信息的企业,必须在缴纳工会经费前,开设账户并在银行软件系统上登记申报信息。
  • 将30%的工会会费缴纳至本文件第II部分第2项第c点所列的河内市工会联合会三个账户中的任意一个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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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针对逃避缴纳社会保险企业的处理措施

    根据越南社会保险于2025年07月15日颁布的第1584/BHXH-QLT号公文,关于发展强制性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指引中,提到了处理逃避缴纳社会保险企业的步骤:

  • 第一步:向单位发送关于为劳动者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的通知。
  • 第二步:与单位进行直接约谈。
  • 对于尚未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单位,应组织召开咨询会、对话会,并督促、指导其进行参保登记。
  • 第三步:进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缴纳专项突击检查,并根据权限处理检查结果。
  • 第四步:对于达到刑事处理程度的违法行为,且根据《刑法》规定具备充分卷宗材料的,将卷宗移交,建议就逃避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行为进行刑事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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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常驻越南河内,越南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对外商投资企业经验较为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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