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电费、水费发票开具在房东名下,是否可以抵扣(CIT)? 企业租用办公场所时,电费、水费发票开具在房东名下,这些费用是否属于合理费用,并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电费、水费发票开具在房东名下,但如果企业能提供完整的电费、水费支付凭证,该费用仍可被视为合理费用,并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予以扣除。 具体根据《财政部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6条第2款第2.15项(经第96/2015/TT-BTC号通知修订和补充)的规定如下: 第6条:在确定应税所得时允许扣除和不允许扣除的费用: […] 2. 在确定应税所得时不允许扣除的费用包括: […] 2.15. 支付电费、水费的情况中,若电、水合同由出租生产经营场所的家庭或个人直接与供电、供水单位签订,但未能提供以下任何一种完整凭证的: a) 企业租赁生产经营场所,直接向电力、水务供应商支付电费和水费,但未提供电费、水费支付发票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的情况。 b) 企业租赁生产经营场所,向出租生产经营场所的房东支付电费和水费,但未能提供与实际消耗的电水量相符的电费、水费支付凭证及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的情况。 由此可见,为了使租赁房屋期间的电费和水费成为合理费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如果公司直接向供应商付款,应提供:公司总部/营业地点/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电费和水费发票;支付凭证。 如果公司向房东付款,应提供:公司总部/营业地点/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电费和水费发票;与房东确认的实际消费电费和水费的支付凭证。 02. 电费、水费发票开具在房东名下,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VAT)? 如果电费、水费发票是以房东名义开具而不是公司名义,则无法抵扣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第219/2013/TT-BTC号通知》第14条第15款)。具体而言,经营单位不得计算抵扣进项增值税,涉及以下情况: 发票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卖方的名称、地址、税号等关键信息,导致无法确认卖方; 发票未填写或填写错误买方的名称、地址、税号等关键信息,导致无法确认买方。 因此,若电费和水费的发票由房东开具,公司将无法抵扣进项增值税。这些电费、水费及其增值税应作为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注意:该规定适用于租赁个人房屋的情况;若租赁其他公司的房屋或办公室,则要求出租公司必须开具电费和水费发票。根据河内市税务局于2018年11月29日发布的第78837/CT-TTHT号函件,若出租方代为支付电费后再向承租方收取该费用,则在收取电费时,出租方须开具发票并申报增值税。该电费发票适用10%的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