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关于收到无需支付的货物之所得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地区优惠
税务局于2025年07月18日颁布的第2541/CT-CS号公文就企业所得税政策指引如下:
- 根据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7条规定:其他所得是指不属于企业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行业、领域的应税所得,如:礼品、赠品(现金、实物);接受赞助、资本转让、固定资产清算等所得…
- 在享受投资地区条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公司从国外供应商处收到的无需支付的货物(工具、用具、原材料等),其无需支付的货物价值被确定为其他所得,不属于正在享受投资地区优惠的投资项目所产生的所得。因此,该项其他所得将不能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文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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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新个人所得税法草案
2025年07月17日,国会颁布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几项突出调整:
- 补充免税所得项目:由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金所得等…
- 调整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将级数从目前的07级减少到05级,同时放宽各级距的应税所得额。
- 调整不动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标准:对每次转让的应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若无法确定购入价及相关费用,则按出售价乘以一个税率计算(该税率取决于资产持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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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关于自2026年起提高家庭减除额度的草案
2025年07月17日,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家庭减除标准的决议草案。
该草案就2026年起税收期间适用的家庭减除标准调整提出两个方案,具体如下:
- 方案一:纳税人本人减除额为13.300.000越南盾/月(相当于159.600.000越南盾/年);受抚养人减除额为5.300.000越南盾/月/人。
- 方案二:纳税人本人减除额为15.500.000越南盾/月(相当于186.000.000越南盾/年);受抚养人减除额为6.200.000越南盾/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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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自2025年07月01日起正式下调工会经费缴纳标准
2025年07月29日,越南劳动总联合会颁布第61/QĐ-TLD号决定,就下调工会会员费缴纳标准进行调整。
针对工会会员的月度缴纳标准按不同情况规定如下:
- 未从国家财政领取100%工资的事业单位:按强制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0.5%缴纳。
-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股份公司):按实领工资的0.5%缴纳,最高不超过基本工资 的10%。
- 非国有企业:按强制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0.5%缴纳,最高不超过基本工资的10%。
其他情况:
- 不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缴纳对象、难以确定缴费基数的:按固定金额缴纳,但最低不低于基本工资 的0.5%。
- 在领取社会保险津贴、失业、无收入、停薪留职1个月以上期间,无需缴纳工会会员费。
根据第61/QĐ-TLD号决定第1条第2、3款的基层工会 :
- 若经决议、文件同意,并在内部支出规章中具体规定,可收取实领工资的0.5%或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0.5%的会员费。
- 超出规定的增收部分,可100%留存以按规定补充活动经费;决算报告中必须将增加的工会会员费金额按规定格式单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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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关于河内企业自2025年07月01日起缴纳工会经费的指引
根据河内市劳动联合会于2025年06月30日颁布的第30/HD-LDLD号指引,关于河内市劳动联合会直属的企业、基层工会自2025年07月01日起缴纳工会经费、会员费事宜,规定如下:
- 2%的经费缴纳将使用以下三个银行账户之一:工商银行(Vietinbank)、投资发展银行(BIDV)和农业银行(Agribank)。对于农业银行,仅适用于已在该行开户的基层工会。
- 已有基层工会但尚未开设银行账户且未申报银行信息的企业,必须在缴纳工会经费前,开设账户并在银行软件系统上登记申报信息。
- 将30%的工会会费缴纳至本文件第II部分第2项第c点所列的河内市工会联合会三个账户中的任意一个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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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针对逃避缴纳社会保险企业的处理措施
根据越南社会保险于2025年07月15日颁布的第1584/BHXH-QLT号公文,关于发展强制性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指引中,提到了处理逃避缴纳社会保险企业的步骤:
- 第一步:向单位发送关于为劳动者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的通知。
- 第二步:与单位进行直接约谈。
- 对于尚未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单位,应组织召开咨询会、对话会,并督促、指导其进行参保登记。
- 第三步:进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缴纳专项突击检查,并根据权限处理检查结果。
- 第四步:对于达到刑事处理程度的违法行为,且根据《刑法》规定具备充分卷宗材料的,将卷宗移交,建议就逃避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行为进行刑事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