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修订的《医疗保险法》第22条第17款修订了2008年《医疗保险法》第22条,即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据此,参保人在就医时,医保基金将按以下待遇标准支付100%的医疗费用(在报销范围内):
(1) 根据本法第12条第3款a、b、c、d、đ、e、h、i、o、r和s项规定的人员,100%支付医疗费用包括:● 现役人民军队军官、职业军人;在人民公安部队工作的军官、专业士官和专业技术军官、士官;享受与军人同等待遇的机要工作人员;
● 现役人民军队士官、士兵;人民公安部队的义务兵、战士;享受生活费的军队学员、公安学员、机要学员(均为越南人);
● 享受生活费的军队学员、公安学员、机要学员(均为外国人);
● 三个月以上尚未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预备役军官培训学员(新增);
● 常备民兵(新增);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革命有功人员;退伍军人;
● 六岁以下儿童;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烈士家属、赡养烈士的人员;
● 贫困户人员;居住在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公社、村庄的近贫困户的少数民族;居住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员;居住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困地区的人员;居住在海岛县、乡的人员;
● 按月领取社会抚恤金的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按月领取赡养补助金的人员;属于社会救助对象且按月领取抚恤金的人员;
● 75周岁以上按月领取抚恤金的人员,70周岁至75周岁属于近贫困户且按月领取抚恤金的人员(新增);
(2) 单次就医费用低于政府规定标准的,100%支付医疗费用;
(3) 在初级就诊机构就医的,100%支付医疗费用,包括:● 医疗站;家庭医学就医机构;军民合办医疗站、军民合办诊所;以诊所组织形式获得运营许可的县级医疗中心;由医疗部部长规定的机关、单位、组织医疗机构;● 由国防部部长、公安部部长规定的军队、公安初级就诊机构。(4) 在区域综合诊所进行门诊治疗的,100%支付医疗费用;(5) 参保时间连续5年以上,且年内多次就医的自付费用总额超过6倍参考标准的,100%支付医疗费用。
按报销比例享受100%医保的情况
根据2024年修订的《医疗保险法》第1条第17款的规定:● 在基层和专科医疗机构登记初始医疗保险就诊的人员;● 因暂住地、居住地变更,未在初始医疗保险登记就医地就医,可在符合新暂住地、居住地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并按规定由医保基金承担费用;急诊情况下:参保人在任何医疗机构就医均可享受100%的报销比例。此外,参保人自行前往非初始医疗保险登记的就医地的医疗机构就医,且不符合转诊规定的,医保基金将按以下报销比例进行支付:
(1) 对于卫生部部长规定的被确诊、治疗某些罕见病、重病、需要手术或使用高技术的病例,于基层或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100%的报销比例;
(2) 居住在经济社会困难地区、经济社会特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和贫困户,居住在海岛乡、海岛县地区贫困户在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100%的报销比例;
(3) 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100%的报销比例;
(4) 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享受100%的报销比例;
(5) 2025年1月1日前在经主管部门确定为县级医院的基层或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100%的报销比例;
(6) 除(1)和(5)项规定的情况外,根据专业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按照政府规定的进度和具体报销标准,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享受50%-100%的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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