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税务】2025年08月IACHN税务简报

【越南税务】2025年08月IACHN税务简报

  1. 2025年增值税退税手册

  2. 关于全球最低税的第236/2025/NĐ-CP号法令指南

  3. 自2025年7月1日起,出口货物被退回并在再进口时仍需缴纳增值税

  4. 其他文件

    1. 自2025年8月1日起,社会保险号将由个人身份识别码取代
    2. 被强制停止使用发票的企业可按次获批发票
    3. 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发票的时间
    4. 重病患者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5. 关于    开具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的规定
    6. 自2025年10月1日起新增3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7. 组织每年加班超过200小时至300小时的通知程序

1. 2025年增值税退税手册

    嘉莱省税务局发布了2025年增值税退税手册。据此,共有08种退税情况如下: 

1. 投资项目退税;

2. 出口货物和服务退税;

3. 适用5%增值税税率的货物和服务退税;

4. 经营单位在解散、破产时的退税;

5. 对在越南购买并在出境时携带的货物的退税;

6. 对无偿官方发展援助(ODA)项目或无偿援助、人道主义援助的退税;

7.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实体在越南购买的货物和服务的退税;

8. 根据国际条约的退税。

2. 关于全球最低税的第236/2025/NĐ-CP号法令指南

    政府颁布了第236/2025/NĐ-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全球最低税的征收。该法令自2025年10月15日起生效,适用于2024财年。根据该法令内容:  

1. 纳税人:

  • 是跨国公司集团的成员单位,其最终母公司在确定纳税义务之前的四个连续年度中,至少有两年的年度合并收入达到7.5亿欧元或以上;
  • 若新成立的集团不满四年,但至少有两年达到7.5亿欧元的收入门槛,其成员单位也属于纳税范围。

2. 不属于纳税范围的对象包括:

  • 至少95%的价值由一个或多个被排除的实体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被排除的实体拥有,并且其活动仅限于持有资产、资本投资或从事辅助任务的单位;
  • 至少85%的价值由这些单位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被排除的实体拥有,并且大部分收入来自股息或已免税的股权资本利得或损失的单位;
  • 由符合规定的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组织或非营利组织拥有的单位。

    在确定7.5亿欧元的门槛时,被排除单位的收入仍计入集团的合并收入。

3. 申报和纳税:

  • 通知负责纳税申报的成员单位: 在财政年度结束后30天内;
  • 税务登记(授予10位数的税号): 在财政年度结束后90天内;
  • 缴纳合格的国内最低补充企业所得税(QDMTT)的期限: 在财政年度结束后12个月内;
  • 提交收入纳入规则(IIR)和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信息申报表的期限:第一年为18个月,之后各年为15个月。
    

3.自2025年7月1日起,出口货物被退回并在再进口时仍需缴纳增值税

    第二区海关分局发布了第5067/HQKV3-NVHQ号公文,指导关于再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政策。据此:

    此前,在2025年7月1日之前,第119/2014/TT-BTC号通知第3条第1款(修订并补充了第219/2013/TT-BTC号通知的若干条款)规定:“g)经营单位在进口已出口但被外国退回的货物时,无需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当经营单位在国内销售这些被退回的货物时,必须按规定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然而,第69/2025/TT-BTC号通知第10条第3款(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已废除上述第119/2014/TT-BTC号通知的第3条。

因此,自2025年7月1日起,出口货物被退回并在再进口时仍需缴纳增值税。

4. 其他公文

a. 自2025年8月1日起,社会保险号将由个人身份识别码取代

    越南社会保险机构发布了第1804/BHXH-QLT号公文,指导关于使用个人身份识别码取代社会保险号的事项。

    为了通过个人身份识别码和公民身份证统一管理参保人员数据,确保各机构之间数据互联互通和同步,以服务于管理工作,并为民众和企业在办理行政手续时创造便利,越南社会保险机构指导各省、直辖市社会保险机构自2025年8月1日起,使用个人身份识别码/公民身份证取代社会保险号以及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管理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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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被强制停止使用发票的企业可按次获批发票

    根据税务局2025年8月8日第3012/CT-CS号公文:

  • 如果正在适用强制停止使用发票措施的纳税人书面申请使用发票以支付工人工资和维持生产经营的费用,税务机关将继续允许纳税人按次使用发票,条件是纳税人必须根据第126/2020/NĐ-CP号法令第34条第4款d点的规定,立即将所开发票收入的至少18%缴入国家预算,以确保按照规定顺序支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 房地产转让活动的税务申报按照第70/2025/NĐ-CP号法令第1条第10款和第126/2020/NĐ-CP号法令第11条第1款b点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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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发票的时间

    根据同奈省第三税务分局2025年8月26日第4421/TCS3-QLDN2号公文:如果公司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发票的时间规定如下:

  • 如果公司的货物运输服务活动符合第163/2017/NĐ-CP号法令规定的物流服务经营条件,并且服务量大、经常发生,需要与客户进行数据核对,则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双方完成数据核对的时间,但最迟不超过服务发生月份的次月7日,或根据第70/2025/NĐ-CP号法令第1条第6款b点的规定,不超过约定周期结束后的7天。
  • 如果公司不符合上述物流服务经营规定,则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完成服务提供的时间,根据第70/2025/NĐ-CP号法令第1条第6款a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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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重病患者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2025年8月6日,税务局发布了第2994/CT-CS号公文,关于重病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据此,患有重病的个人可享受以下个人所得税优惠:

  • 雇主为劳动者本人支付的重病诊疗补助,可从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该补助金额按实际支付的住院费用凭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扣除保险机构(如有)支付金额后的劳动者住院费用。
  • 可减免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免范围为个人所得税法调整范围内的各类收入应纳税总额。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按纳税年度进行,年度减免税额根据损害程度确定,最高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总额。据此,重病个人可在发生重病诊疗费用的所有年份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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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的规定

    2025年8月28日,同奈省税务局发布了第2807/DON-QLDNI号公文,指导企业开具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据此: 

  • 如果个人授权进行税务决算,则不开具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
  • 对于签订3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个人(不属于授权税务决算的情况),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为其开具一份扣缴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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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自2025年10月1日起新增3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2025年科学、技术和创新法》第71条第3款,在经第26/2012/QH13号、第71/2014/QH13号、第31/2024/QH15号、第43/2024/QH15号、第48/2024/QH15号、第56/2024/QH15号及第71/2025/QH15号法修订补充部分条款的《2007年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免税收入规定的第四条第17款之后,增补了第18、19、20款。

    据此,自2025年10月1日起,新增3项免征个人所得税(TNCN)的收入,包括:

  • 从事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的工资、薪金收入。
  • 当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的成果根据科学、技术和创新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进行商业化时,从该任务的作者权获得的收入。
  • 个人投资者、为创新创业项目工作的专家、创新创业企业的创始人和向风险投资基金出资的个人投资者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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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组织每年加班超过200小时至300小时的通知程序

2025年8月18日,胡志明市内务厅发布了第2677/SNV-VLATLĐ号公文,关于组织每年加班超过200小时至300小时的事项。据此,当组织每年加班超过200小时至300小时时,雇主需要:

  • 向企业组织加班超过200小时至300小时所在地的劳动厅(现为内务厅)以及总部所在地的劳动厅(如果总部与加班地点不在同一省市)发送通知。
  • 通知必须在实施每年加班超过200小时至300小时之日起最迟15天内发送。
  • 同时,雇主还需根据第145/2020/NĐ-CP号法令第62条的规定通知内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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