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7日,税务总局发布第296/TCT-CS号公文,关于土地使用费及土地租金政策:
自2024年8月1日起,以下情况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交土地使用费或土地租金免税申请:土地使用者属于免缴土地使用费对象,但在2024年8月1日之前尚未完成土地使用费免税、土地定价、计算土地使用费的相关手续。
根据第103/2024/NĐ-CP号法令第51条第5款第b和第c项的规定,尚未获得土地租金减免决定,但属于土地租金免缴对象的情况。在上述情况下,税务机关将相关资料移交给土地管理机构,由其办理土地相关手续(即土地使用者无需继续办理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的免税申请手续)。
关于土地财务义务认定资料的转交程序,由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确保各地统一执行并符合各地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