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税务 】2025年01月IAC税务简报

【越南税务 】2025年01月IAC税务简报

一、关于调整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和月收入的规定

 2025年1月10日,劳动、伤兵与社会事务部发布了第01/2025/TT-BLĐTBXH号通告,规定调整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和月收入,自2025年2月28日起生效。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适用对象:

● 从2016年1月1日起参加社会保险,适用于执行国家规定工资制度的劳动者,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以下待遇之一:退休养老金、一次性退休补贴、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因死亡其遗属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 按照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工资制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以下待遇之一:退休养老金、一次性退休补贴、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因死亡其遗属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社会保险缴费收入调整适用对象: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自愿社会保险并享受退休金、一次性退休补助、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或在因死亡时其遗属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劳动者。

 

二、取消快递服务进口商品免税的价值规定

2025年1月3日,政府总理发布了第01/2025/QĐ-TTg号决定,废除第78/2010/QĐ-TTg号决定中关于快递服务进口商品免税价值的规定,该决定自2025年2月18日起生效。

具体而言,第78/2010/QĐ-TTg号决定规定,通过快递服务进口的商品价值在 1,000,000越南盾(100万越南盾)以下可免征进口税和增值税。因此,自2025年2月18日起,关于通过快递服务进口商品价值在1,000,000越南盾(100万越南盾)以下的商品免征进口税和增值税的规定不再适用。

 

三、关于实施客户积分计划时发票和税收的注意事项

2024年12月30日,税务总局发布第6342/TCT-CS号公文,明确企业通过“积分”形式为忠实客户组织促销活动的税收政策。

    ● 在客户未使用积分抵扣的情况下:卖方应在增值税发票上记录商品或服务的全部价值(不扣减积分价值),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同时,客户的积分按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总价值(含增值税)计算,并根据第123/2020/NĐ-CP号法令第10条第15款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的非强制性内容部分中予以注明。

    ● 在客户使用积分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若积分用于符合商业法规定的促销活动,增值税计税依据应按照第219/2013/TT-BTC号通告第7条第22款规定执行(其中积分抵扣的价值被视为提供给客户的商业折扣)。发票上应完整体现商品或服务的总价值、客户积分抵扣价值、增值税计税依据和相应的增值税金额。

    ● 在客户使用积分购买非促销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不得直接从商品或服务售价中扣减积分抵扣价值。商品或服务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为商品或服务的全部价值,不包含积分抵扣价值。

    在任何情况下,用于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营业收入均包括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全部金额(含补贴、附加费用、加价部分),卖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文件

Part.01

企业将被强制代其分支机构缴纳欠缴的税款

2024年12月26日,税务总局发布第6291/TCT-QLN号公文,关于强制缴纳欠税的规定:根据第126/2020/NĐ-CP号法令第34条第6款的规定,负责管理分支机构的税务机关有责任采取催缴和强制措施,以追回分支机构的欠税。

若管理分支机构的税务机关无条件执行强制措施,则应将全部资料移交至负责管理总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由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包括分支机构已终止运营的情况)。

Part.02

自2024年8月1日起,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交土地租金免税申请

2025年1月17日,税务总局发布第296/TCT-CS号公文,关于土地使用费及土地租金政策:

自2024年8月1日起,以下情况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交土地使用费或土地租金免税申请:土地使用者属于免缴土地使用费对象,但在2024年8月1日之前尚未完成土地使用费免税、土地定价、计算土地使用费的相关手续。

根据第103/2024/NĐ-CP号法令第51条第5款第b和第c项的规定,尚未获得土地租金减免决定,但属于土地租金免缴对象的情况。在上述情况下,税务机关将相关资料移交给土地管理机构,由其办理土地相关手续(即土地使用者无需继续办理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的免税申请手续)。

关于土地财务义务认定资料的转交程序,由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确保各地统一执行并符合各地实际情况。

Part.03

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在房地产转让时立即申报企业所得税?

2025年1月7日,税务总局发布第72/TCT-CS号公文,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第126/2020/NĐ-CP号法令第8条第4款第đ项、第e项以及第6款第b项的规定,仅适用于按营业收入比例纳税的企业在发生房地产转让活动时,需要逐次申报企业所得税。

如果公司按收入和成本法申报企业所得税,则在进行房地产转让活动时,无需为每次发生的转让申报企业所得税(02/TNDN表单)。只需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决算表(03/TNDN表单),并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此外,根据第88/2016/TTLT/BTC-BTNMT号联合通知,“房地产转让所得税申报表”并非确定房地产转让活动财务义务的必备资料。因此,第126/2020/NĐ-CP号法令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规定,不影响按照第88/2016/TTLT/BTC-BTNMT号联合通知所述要求提交的财务义务认定资料。

Part.04

支持工业产品生产项目的税收优惠仅从获得优惠确认书时起生效

根据第21/2016/TT-BTC号通告第4条的规定支持工业产品生产优先发展项目的优惠确认书是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依据。确定支持工业产品生产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时间,以支持工业产品获得工业与贸易部颁发的优惠确认书的时间为准。

关于支持工业产品生产优先发展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幅度及优惠时间的确定方法,依剧96/2015/TT-BTC号通告第11条、第12条以及第57/2021/NĐ-CP号法令第1条的规定执行。

Part.05

自2025年7月1日起,病假及产假待遇申请将线上处理

2025年1月10日,政府总理发布第69/QĐ-TTg号决定,关于电子联通医疗就诊、人口、户籍数据以解决病假、产假、康复津贴的处理工作。

根据该决定,医疗领域的相关数据(如出院证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病休证明、出生证明、转院证明、病历摘要、死亡证明、孕期休养证明等)将通过网络环境在越南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与其他数据共享和验证的机关之间实现联通和共享,依据2020年4月9日颁布的第47/2020/NĐ-CP号法令第23条的规定实施。

该决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从2025年7月1日起,越南社会保险将接收数据并对劳动者开展“解决病假、产假、康复津贴”公共服务。

IAC独立咨询审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常驻越南河内,越南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对外商投资企业经验较为丰富。
服务领域:会计、税务、审计、转让定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尽职调查报告、企业估值、投资咨询(企业注册、工厂选址落地、劳动签证)等。

长按二维码
关注我们

Leave a Reply

Email của bạn sẽ không được hiển thị công khai. Các trường bắt buộc được đánh dấ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