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70/2025/NĐ-CP号议定,修订和补充了政府于2020年10月19日颁布的第123/2020/NĐ-CP号议定中关于发票和凭证的若干条款,该议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值得关注的几个新点如下: 1. 补充电子发票适用对象: 无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的境外供应商,在越南从事电子商务、基于数字平台的经营活动或其他服务的,可自愿注册使用电子发票。
2. 新增一种电子发票类型——“电子商业发票”: 适用于出口商品和服务的组织、企业和个人(出口方),需将电子商业发票数据传输至税务机关。(补充第8条)
3. 关于商品出口(包括加工出口): 发票开具时间由卖方自主确定,但最迟不得晚于货物完成通关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补充第9条第1款)
4. 若已开具的电子发票,其签名时间与开票时间不一致: 则签名时间和报送税务机关的最迟时间为开票时间起的下一个工作日(除非按汇总表报送发票数据的情况)。卖方按开票时间进行纳税申报,买方按收到发票的时间进行纳税申报,确保发票形式和内容的准确完整。(修订补充第10条第9款)
5. 强制使用由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 适用于以下对象:年营业收入从10亿越盾起的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向消费者直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如:商场、超市、零售店(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餐饮服务、饭店、酒店等。(修订补充第11条)
6. 发票内容:餐饮服务必须体现所售食品、饮料明细;运输服务必须体现运输工具的车牌号码、起点 – 终点行程路线。(修订补充第10条第6款)
7. 修订补充第4条、第19条:对已开具但有错误的电子发票进行处理:
- 取消“对已开具但尚未发送给买方的错误发票可作废”的规定。
- 若同一买方在同一月份内有多张电子发票信息错误的情形,可开具一张用于调整或替代多张错误发票的新发票,并附上《错误发票汇总表》(表格编号:01/BK-ĐCTT,见本议定IA附录)。
- 若买方为企业、经济组织、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需由买卖双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明确错误内容;若买方为个人,卖方需向买方通知,或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如有)。
- 对于发票内容无误,但在实际支付或决算时商品或服务的价值、数量发生变动的情况,卖方需根据差额部分(减少则为负数“(-)”,增加则为正数“(+)”)重新开具新发票。
- 若买方退回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更换商品),卖方应开具调整发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由买方在退货时开具发票,则由买方出具电子发票交给卖方。
8. 关于调整发票、替代发票的税务申:
若调整内容涉及金额、税率、税额错误:补充申报错误发票所属期间的税务申报表。
若因付款、决算、商业折扣、退货、服务费用返还等在发票开具后发生变动的情况:在发生变动的期间申报调整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