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税务 】2025年03月IACHN税务简报

【越南税务 】2025年03月IACHN税务简报

  1. 自2025年6月1日起对电子发票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2. 2025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租金的缴纳期限延期
  3. 若出口货物缺少通过银行付款的凭证,将不享受0%的增值税税率
  4. 在国外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不适用0%增值税税率
  5. 附带不动产的公司转让须按不动产转让活动缴纳企业所得税

1.自2025年6月1日起对电子发票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根据第70/2025/NĐ-CP号议定,修订和补充了政府于2020年10月19日颁布的第123/2020/NĐ-CP号议定中关于发票和凭证的若干条款,该议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值得关注的几个新点如下:    1. 补充电子发票适用对象: 无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的境外供应商,在越南从事电子商务、基于数字平台的经营活动或其他服务的,可自愿注册使用电子发票。

    2. 新增一种电子发票类型——“电子商业发票”: 适用于出口商品和服务的组织、企业和个人(出口方),需将电子商业发票数据传输至税务机关。(补充第8条)

    3. 关于商品出口(包括加工出口): 发票开具时间由卖方自主确定,但最迟不得晚于货物完成通关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补充第9条第1款)

    4. 若已开具的电子发票,其签名时间与开票时间不一致: 则签名时间和报送税务机关的最迟时间为开票时间起的下一个工作日(除非按汇总表报送发票数据的情况)。卖方按开票时间进行纳税申报,买方按收到发票的时间进行纳税申报,确保发票形式和内容的准确完整。(修订补充第10条第9款)

    5. 强制使用由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 适用于以下对象:年营业收入从10亿越盾起的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向消费者直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如:商场、超市、零售店(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餐饮服务、饭店、酒店等。(修订补充第11条)

    6. 发票内容:餐饮服务必须体现所售食品、饮料明细;运输服务必须体现运输工具的车牌号码、起点 – 终点行程路线。(修订补充第10条第6款)

    7. 修订补充第4条、第19条:对已开具但有错误的电子发票进行处理:

  • 取消“对已开具但尚未发送给买方的错误发票可作废”的规定。
  • 若同一买方在同一月份内有多张电子发票信息错误的情形,可开具一张用于调整或替代多张错误发票的新发票,并附上《错误发票汇总表》(表格编号:01/BK-ĐCTT,见本议定IA附录)。
  • 若买方为企业、经济组织、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需由买卖双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明确错误内容;若买方为个人,卖方需向买方通知,或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如有)。
  • 对于发票内容无误,但在实际支付或决算时商品或服务的价值、数量发生变动的情况,卖方需根据差额部分(减少则为负数“(-)”,增加则为正数“(+)”)重新开具新发票。
  • 若买方退回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更换商品),卖方应开具调整发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由买方在退货时开具发票,则由买方出具电子发票交给卖方。

    8. 关于调整发票、替代发票的税务申:

    若调整内容涉及金额、税率、税额错误:补充申报错误发票所属期间的税务申报表。

    若因付款、决算、商业折扣、退货、服务费用返还等在发票开具后发生变动的情况:在发生变动的期间申报调整发票。

2. 2025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租金的缴纳期限延期

2025年4月2日,政府颁布第82/2025/NĐ-CP号议定,规定2025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租金的缴纳期限延期。    1. 延期对象:与2024年延期纳税规定相同。    2. 延期纳税和土地租金的期限:

增值税(不包括进口环节)所属税期:

  • 2025年2月:缴纳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20日
  • 2025年3月:缴纳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20日
  • 2025年4月:缴纳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20日
  • 2025年5月:缴纳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20日
  • 2025年6月:缴纳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20日
  • 2025年第一季度:缴纳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31日
  • 2025年第二季度:缴纳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

企业所得税所属税期:

  • 2025年第一季度:缴纳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31日
  • 2025年第二季度:缴纳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30日

2025年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产生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缴纳期限延至2025年12月31日止。`

2025年第一期应缴土地租金的50%:缴纳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30日。

    3. 延期的程序和手续:

    符合延期条件的纳税人应自行判断并在按月/季度申报纳税时提交《延期纳税和土地租金缴纳申请书》(使用议定所附表格);申请书可通过电子方式、直接提交或邮寄方式递交,一次性适用于所有税种,最迟不得晚于2025年5月30日提交;若逾期提交,将不予延期。

3.若出口货物缺少通过银行付款的凭证,将不享受0%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2025年3月24日总税务局第267/CT-CS号公文关于增值税政策的指导意见:根据《2013年12月18日第219/2013/NĐ-CP号通知》第9条、第16条、第17条中关于《增值税法》若干条款的详细规定和实施细则:适用0%增值税税率的出口货物、服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 有出口销售、加工合同或出口委托合同;
  • 有通过银行支付货款的凭证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相关单据;
  • 有符合规定的海关报关单。

若企业缺少通过银行支付货款的凭证,则不符合适用0%增值税税率的条件。

4. 在国外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不适用0%增值税税率

根据2025年2月28日税务总局(现称税务局)第986/TCT-CS号公文,关于在国外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的增值税政策的指导意见如下:适用0%增值税税率的出口货物、服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 有出口销售合同、加工合同或出口委托合同;
  • 有通过银行支付出口货款的凭证及其他依法规定的相关单据;
  • 有依法办理的海关报关单。

    若企业在Amazon等国外电商平台销售商品,但未能满足出口所需的完整单证条件,则不得适用0%增值税税率,也不允许抵扣或退还增值税。

    此外,税务总局已将该事项移交财政部所属的税费政策监督管理司按权限主导处理。目前,该司正在研究汇总并拟定《关于落实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的细则性议定》,其中将对通过国外电子商务平台出口商品的进项税抵扣和退税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5. 附带不动产的公司转让须按不动产转让活动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2025年3月14日税务局第159/CT-CS号公文,关于涉及附带不动产的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依据财政部于2014年6月18日颁布的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14条第1款规定:

第14条:股权转让所得

适用范围:

 若企业以转让股权形式出售其由组织机构持有的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且该转让行为附带不动产,则应按不动产转让活动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使用本通知附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表格08号)**进行申报。

    因此,若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出售其拥有的不动产附带的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则该企业获得的转让所得应根据转让合同的全部转让价值,按不动产转让活动计算、申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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