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税务 【越南税务 】2025年02月IAC税务简报 by IAC Hà Nội Quỳnh Th3 18, 2025 0 Comment 一、自2025年2月6日起适用的税务登记新规定 2025年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21/DNL-THNV号公文,关于介绍自2025年2月6日起生效的第86/2024/TT-BTC号通函的一些新规定: 如果多个外国承包商与越南方共同签署同一合同,并且各承包商要求分别申报和缴纳税款,则每个承包商将被单独授予一个10位数的税号(第5条第4款d项)。 取消附属单位首次税务登记申请材料中的附属单位明细表(表格编号 BK02-ĐK-TCT)(第7条第1款a.2、b.2项)。 补充规定:在附属单位、被分立、被合并、被并购单位的税号失效但仍有多缴税款或未抵扣完的增值税余额时,可将其转移至主管单位或分立/合并/并购后新设立的单位(第16条第1款a.3项)。 二、第20/2025/NĐ-CP号法令规定关于关联交易企业的税务管理。 2025年2月10日,政府颁布第20/2025/NĐ-CP号法令(“第20号法令”),对第132/2020/NĐ-CP号法令(“第132号法令”)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第132号法令于2020年11月5日发布,规定了关联交易企业的税务管理。本次修订和补充的主要内容如下: 01 关联关系类型: 排除关联关系:对于企业向无资本出资、经营管理或控制关系的信用机构借款或获得担保的情况,不再视为关联交易(修订和补充《第132号法令》第5条第2款d项)。 明确其他关联对象:进一步细化其他关联关系的适用范围,包括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修订和补充《第132号法令》第5条第2款k项)。 补充规定:《第132号法令》第5条第2款新增m项,明确信用机构与其子公司、控股公司或按《信用机构法》规定的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02 利息费用的过渡性规定: 对于2024年度未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截至2023纳税年度末尚未抵扣且未结转至后续纳税年度的利息费用,可按照《第132号法令》的规定,在剩余时间内均匀分配至后续纳税年度进行结转。 对于2024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未抵扣且未结转至后续纳税年度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第132号法令》第16条第3款b项的规定执行。即:若后续纳税年度可抵扣的利息费用总额低于30%(净营业利润 + 本期利息费用(扣除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 本期折旧费用),则可进行结转。 03 注意事项 第20号法令第2条-用本法令附件I(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信息)替换《第132号法令》附带的附件I。 第20号法令第1条第2款,修订和补充《第132号法令》第21条第2款,规定国家银行在税务机关要求时,负责协调提供信用机构中相关人员的信息,以用于对与信用机构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进行税务管理。 第20号法令自2025年3月27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期。 三、指定通过保税仓库交付给越南企业的货物不适用0%税率。 2025年2月17日,财政部颁布第1872/BTC-TCT号公文,规定关于从国内运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增值税政策。 出口给在越南有业务存在的外国商人,并指定通过保税仓库交付给第三方越南企业的货物,不适用0%增值税税率。 因此,该交易不符合出口货物销售给国外组织、个人并在越南境外消费,或销售给保税区内的组织、个人并在保税区内消费的条件,因此不属于适用0%增值税税率的出口货物范围。 四、其他文件 1. 根据税务确定决定被追缴的增值税和进口税可予以抵扣,并计入可扣除费用。 根据隆安省税务局于2025年2月10日发布的第496/CTLAN-TTHT号公文,关于依据税务确定决定被追缴的税款,若企业因海关机关的税务确定决定被追缴税款,但未因欺诈或逃税行为而受到处罚,则适用以下规定: 对于增值税:若符合抵扣和退税条件,可全额抵扣。 对于进口税: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可计入可扣除费用,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2. 关于因未履行纳税义务而暂缓出境事项。 根据2025年2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534/TCT-QLN号公文,如果有足够依据确定某个人已不再是因税务管理行政决定而被强制执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且该个人对企业的欠税无任何义务,则其不属于《第38/2019/QH14号税务管理法》第124条第7款及《第49/2019/QH14号越南公民出入境法》第36条第5款规定的被暂缓出境对象。 3. 仅在2025年上半年验收的工程才符合《第180/2024/NĐ-CP号法令》规定的增值税减免政策。 2025年1月24日,河内市税务局发布的第3688/CTHN-TTHT号公文,关于增值税政策。 据此,第180/2024/NĐ-CP号法令关于增值税减免的规定仅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生效适用。 对于在此之前已验收并交付的建筑和安装活动(不属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验收和交付的项目),不适用《第180/2024/NĐ-CP号法令》规定的增值税减免政策(税率从10%降至8%)。 4. 出口货物被退回,必须退还已退税款并支付滞纳金。 根据2025年1月23日总税务局发布的415/TCT-CS文件的指导,企业在暂时进口已出口的部分货物进行修理(进口报关单类型代码G13),然后将其重新出口并退还给原先的外国客户(出口报关单类型代码G23)时,尚不需要对初次出口时的收入进行调整。 根据《税务管理法》第47条和《126/2020/NĐ-CP号法令》第7条的规定,若企业已对出口货物享受增值税退税,但部分已出口货物被卖方退回,则企业需按照规定补充申报;同时,应缴纳已退还的税款,金额相应于已重新进口的出口货物,并根据《80/2021/TT-BTC号通知》第21条第3款的规定缴纳滞纳金。 5. 税务部门将加强对2024年学校税务结算的审查。 2025年2月18日,总税务局发布的703/TCT-KK号文件关于加强对教育领域税务管理的工作: 根据该文件,总税务局要求各省税务局尽快对辖区内所有正在运营的教育机构进行全面审查,按不同类型(公立、半公立、民办、私立)、企业所得税申报方法(收入成本法、按收入比例法)、电子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分类检查,并据此确定需要提交2024年企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表的教育机构名单,以督促其进行2024年税务结算申报。同时,还需要指导和督促这些教育机构按时、完整地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此外,总税务局还建议各省税务局主动审查和分析辖区内教育机构的税务申报档案、电子发票数据以及财务报表;重点关注识别出有风险迹象的教育机构群体,集中开展全面、协调的税务管理措施;及时发现税务和发票违法行为,要求相关单位解释信息或将其纳入税务检查和审计计划中。 6. 个人所得税自动退税的条件 根据2025年2月14日总税务局发布的126/DNL-THNV号文件,税务部门已启动通过“自动”方式解决个人所得税退税案件,以便为直接进行个人所得税结算的劳动者提供便利。根据该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所得税退税案件可以通过自动方式解决: 在处理劳动者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时,支付收入的组织已完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或者纳税人个人在结算期内已将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全额缴入国家财政,且在此期间提出退税申请。 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的文件中,“总应税收入”项目与税务部门管理数据库中结算期的汇总数据相符,并且“退税总金额”项目小于或等于税务部门数据库中结算期的汇总数据,且在处理退税申请时符合这些条件; 纳税人退税款项接收账户的信息已通过验证,并与税务部门的税务管理数据库进行了关联。 7. 没有所有权证明文件的固定资产折旧。 2025年2月14日,总税务局发布了655/TCT-CS号文件,回复了2024年12月25日河内市税务局的68468/CTHN-TTKT8号文件,关于在确定企业所得税义务时可扣除的费用。根据该文件,如果固定资产没有证明属于企业所有的文件(企业尚未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与土地相关的资产所有权证书),则该资产尚不符合将固定资产折旧作为可扣除费用的条件,无法在确定应税收入时扣除。 IAC独立咨询审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常驻越南河内,越南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对外商投资企业经验较为丰富。 服务领域:会计、税务、审计、转让定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尽职调查报告、企业估值、投资咨询(企业注册、工厂选址落地、劳动签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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