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ưa được phân loại 越南2024年增值税法的新亮点 by IAC Hà Nội Quỳnh Th12 24, 2024 0 Comment 近日,国会正式表决通过了《增值税法》,该法将于2025年7月1日起生效。与现行法规相比,《2024年增值税法》有诸多变化。 调整免征增值税的对象 修改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规定 进行增值税额错误或遗漏申报的具体说明 调整部分货物和服务的税率 补充若干适用0%税率的对象 非应税产品将征收5%的税 变更进项增值税抵扣条件 购买价值低于2000万越南盾的货物、服务需提供非现金支付凭证 补充若干可抵扣进项增值税的凭证 补充新增的退税案例 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商业经营的纳税收入起征点 1.调整免征增值税对象 《2024年增值税法》第5条对《第13/2008/QH12号增值税法》第5条(经《第31/2013/QH13号法》、《第106/2016/QH13号法》修订)的免征对象规定进行了调整: 取消部分免征增值税的对象 取消现行规定中部分免征增值税的对象,包括: 化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专用机械设备;海域捕捞作业的渔船; 证券托管;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中心的市场组织服务;其他证券交易活动…… 出口产品为自然资源和已加工成其他产品的开采矿物免征增值税, 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执行。 此前规定,出口产品为由自然资源、矿产品加工而成的商品,且其自然资源和矿产品价值加上能源成本合计占产品成本51%及以上,则免征增值税。 补充免征增值税的对象 根据政府规定,用于支持、资助预防自然灾害、灾害疫情和战争的额外进口商品被列为不征增值税的对象。 2.修改进口货物增值税计税价格的规定 目前,根据现行《2008年增值税法》第7条规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为口岸进口价格加上进口税(若有)、消费税(若有)并加环境保护税(若有)。口岸进口价格按照有关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规定确定。 根据《2024年增值税法》第7条,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修改为:按照出口税法的规定确定的进口税计税价格,进口税额加进口税额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附加进口税(若有),再加上消费税(若有)和环境保护税(若有)。 3.具体指导更正输入增值税申报的错误或遗漏 此前,根据《2008年增值税法》,当经营机构在申报、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额存在错误、遗漏,仅指示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发布税务稽查或审计决定之前补充申报和抵扣。 根据《2024年增值税法》第14条第1款第đ项的新规定,经营机构发现进项增值税金额申报、抵扣存在错误或遗漏时,可在税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发布税务稽查、审计决定之前,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申报: 对于补充申报导致应纳税额增加或可退税额减少的情况: 纳税人需在补充申报的期间进行申报,补缴因补充申报增加的税款或退还相应的已退税款,并将迟缴罚款缴入国家财政(若有)。 对于补充申报仅导致应纳税额减少或仅增加或减少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并转至下个月份、季度的情况: 纳税人可在发现问题期间进行申报。 4. 调整部分货物和服务的税率 《增值税法》第9条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税率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4.1. 新增适用0%税率的对象 国际运输; 境外、保税区内的建筑和安装工程; 在隔离区内出售给已办理出境手续的个人(外国人或越南人)的商品;在免税店售卖的商品; 出口服务包括:用于越南境外的运输工具租赁服务;航空业和海运业直接或通过代理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4.2. 从免税转为适用5%税率的产品 化肥; 在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 4.3. 从适用5%税率转为10%税率的产品 未经加工的林业产品; 糖;制糖中的副产品,包括糖蜜、甘蔗渣、糖粕; 用于教学、研究、科学实验的专用设备和工具; 文化、展览、体育活动;艺术表演;电影制作;电影的进口、发行和放映活动。 5. 变更进项增值税抵扣条件 5.1. 购入低于2000万越南盾的商品、服务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 此前,根据《增值税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每次购买价值低于2000万越南盾的商品和服务,进项增值税抵扣无需提供非现金支付凭证。 然而,根据新法第14条的规定,所有购入的商品、服务均须提供非现金支付凭证,除政府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外。 5.2. 新增可用于进项增值税抵扣的凭证 根据《2024年增值税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出口商品和服务的进项增值税抵扣需提供装箱单、提单、货物保险单据(若有);除政府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外,可抵扣进项增值税 此内容在此前未有相关规定。 6. 补充新增的退税案例 《2024年增值税法》第14条新增以下退税情况:对于仅生产适用5%增值税税率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如其未抵扣完的进项增值税在12个月或4个季度内累计达到或超过3亿越南盾,则可申请退还增值税。 7. 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商业经营的纳税收入起征点 根据《2024年增值税法》第5条第25款的规定,年收入不超过2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关于实施日期,《2024年增值税法》第18条明确指出,第5条第25款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生产经营的收入门槛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目前,根据《2008年增值税法》的实施指南——《第40/2021/TT-BTC号通知》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单位在公历年度内收入达到或超过1亿越南盾即需缴纳增值税。 因此,《增值税法》已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单位的增值税应税收入起征点从1亿越南盾提高至2亿越南盾。自2026年1月1日起,年收入达到或超过2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生产经营单位才需缴纳增值税。 关注我们 IAC独立咨询审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常驻越南河内,越南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对外商投资企业经验较为丰富。 服务领域:会计、税务、审计、转让定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尽职调查报告、企业估值、投资咨询(企业注册、工厂选址落地、劳动签证)等。 长按二维码 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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