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9日,海关总局发布《第2864/TCHQ-TXNK号》文件,关于强制退运进口货物的退税问题,内容如下:
- 企业申请进口申报,但由于不符合进口条件,所进口的货物被处理为违规并强制退运,且进口申报尚未通关,在退运后被取消,那么这些货物尚不具备进口越南的条件。如果海关申报根据海关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或取消,导致应缴税额减少,根据《税务管理法》2019年《第38/2019/QH14号》第60条的规定,则已缴纳的税款将被视为多缴税款进行处理。
收到用于产品质量控制的资助是否会被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4年9月17日,税务总局发布的《第4102/TCT-CS号》文件,指导关于资助款项的税收政策,具体如下:
- 来自合作伙伴的资助,以产品和企业工厂的标准认证形式提供,不属于用于教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慈善、人道主义及其他社会活动的资助,因此不符合《第218/2013/NĐ-CP号》法令第4条第7款关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 该资助被视为其他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2014年《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7条第15款的规定,其性质属于无形固定资产;因此,企业有义务根据相关规定申报、核算并缴纳该资助的企业所得税。
2023年9月17日,税务总局发布了《第4106/TCT-CS号》文件,针对新投资的软件产品生产项目。为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投资项目的软件产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软件产品必须列入2013年4月8日发布的《第09/2013/TT-BTTTT号通知》附件中所规定的软件产品目录。
- 软件产品必须符合2020年7月3日发布的《第13/2020/TT-BTTTT号通知》第4条规定的生产流程中关于生产阶段数量的要求。
根据2014年《第103/2014/TT-BTC号通知》第1条、第7条的规定,以及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指导文件:
- 如果公司自2014年起与海外母公司签订长期贷款合同,合同规定本金和利息将在10年后一次性偿还,那么母公司在越南对贷款利息的收入将缴纳承包商税。
- 如果母公司免除了借款利息债务,且公司未向母公司支付该借款利息,则公司无需代母公司申报和缴纳承包商税。对于公司每年预提的被免除的借款利息费用,应计入其他收入,以确定应税企业所得税收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若2023年减免土地租金的申请在2024年3月31日之后提交,则税务部门将拒绝受理
根据2023年10月3日政府总理签发的《第25/2023/QĐ-TTg号》决定,2023年土地租金减免申请的提交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适用于符合2023年土地租金减免30%的对象。该规定不适用于2021年《第80/2021/TT-BTC号通知》中规定的统一税款申报和缴纳期限。因此,在2024年3月31日之后提交的申请将不再被考虑减免土地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