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关于自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增值税政策的草案
根据政府于2025年4月10日颁布的第77/NQ-CP号决议,政府已责成财政部牵头,并与有关部门及地方协调,实施若干促进2025年经济增长的措施,具体包括:
– 加快审查美国反制税政策对越南的影响:尽快审查并准确评估美国对越南实施的反制税政策所带来的影响;研究并在2025年4月15日之前向有权机关提出对受影响行业企业与劳动者的支持方案。
– 拟定并呈报国会关于降低增值税的议决案草案:加紧拟定国会关于阶段性降低增值税的议决案,适用于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同时起草细化实施《第107/2023/QH15号议决》的政令草案,涉及根据全球反避税规则征收补充企业所得税;上述草案须于2025年4月内完成并提交审批。
– 牵头修订《特别消费税法》草案:财政部将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特别消费税法(修订)》草案进行说明、反馈及完善;需关注在美国调整关税政策背景下,合理安排特别消费税的调整路径和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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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自2025年5月2日起有关行政违法处罚的新规定
根据政府2025年3月18日颁布的第68/2025/NĐ-CP号议定,修订和补充第118/2021/NĐ-CP号议定部分条款,涉及行政违法处理法的实施措施。
1. 补充适用法律文件的原则:行政违法处罚中的权限、程序和表格样式将按照处理违法行为时有效的法律文件执行,而非按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执行。
2. 明确罚款金额的确定原则:根据第68/2025/NĐ-CP号议定第1条第4款:
优先适用专门管理领域中的罚款金额确定规则,具体如下:
– 涉税与发票违法:适用第125/2020/NĐ-CP号议定第7条第4款d点的规定;
– 费用、收费相关违法:适用第109/2013/NĐ-CP 号议定第3条第6款的规定。
关于存在加重/减轻情节的行政违法行为具体罚款金额的补充规定:
– 存在1个减轻情节时:具体罚款金额应在最低罚款限度以上至罚款区间中位值以下的范围内确定;存在2个或以上减轻情节时:适用该罚款区间的最低罚款金额;
– 存在1个加重情节时:具体罚款金额应在中位值以上至最高限度以下的范围内确定;存在2个或以上加重情节时:适用该罚款区间的最高罚款金额。
3. 关于加重情节“多次行政违法”的说明:如果个人或组织已因每次违法行为分别受到处罚,则在对每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多次行政违法”作为加重情节。(根据第68/2025/NĐ-CP号议定第1条第4款规定)
4. 延长制作行政违法记录笔录的时间:行政违法行为的记录笔录制作时限由原来的2个工作日延长为3个工作日,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无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依照第1条第6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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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的检查与监督
2025年4月25日,越南内务部签发第1759/BNV-CTL&BHXH号文件,旨在加强对劳务派遣活动的国家管理效率。文件重点指出如下内容:
– 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及其用工单位的检查与监督,掌握其在本地的经营活动状况;
– 与接受企业保证金的各家商业银行紧密配合,定期更新企业保证金信息;
– 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定期报告义务;
– 定期更新劳务派遣企业相关信息(包括新发、续期、重新发放和吊销劳务派遣许可证的情况),并在各省市人民委员会门户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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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是否可以在规定期限后提交根据协定申请免税或减税的文件?
2025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现称税务局)发布第818/CT-CS号官方函,解答有关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申请免税、减税手续的疑问。根据该函指引:根据财政部第80/2021/TT-BTC号通告第62条第1款b点规定,若外国承包商属于根据协定可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对象,则除提交税务申报资料外,还必须在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前15天向税务机关提交根据协定申请免税、减税的相关文件。
但即使超过上述期限,外国承包商仍可向税务机关补充提交该申请文件。税务机关仅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拒绝适用协定:申请适用协定所涉及的应纳税额已经产生超过3年,即早于申请适用协定之时点3年以上的税额,按照财政部第205/2013/TT-BTC号通告第6条第1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