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IAC税务简报

2025年04月IAC税务简报

  1. 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的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的新变化
  2. 未符合租赁条件的厂房租赁费用不得计入合理成本
  3. 关于在行政区划调整后确定投资优惠与调整经营地址的指导
  4. 税务局指示加快2025年5月期间增值税退税处理进度
  5. 其他文件资料
    1. 关于自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增值税政策的草案
    2. 自2025年5月2日起有关行政违法处罚的新规定
    3. 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的检查与监督
    4. 是否可以在规定期限后提交根据协定申请免税或减税的文件?

1.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的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的新变化

《增值税法》48/2024/QH15号,2024年11月26日通过(替代2008年增值税法),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以下是一些值得关注的重要变更内容:

    1. 调整某些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

    – 由免征增值税转为征收5%增值税的产品包括:化肥;用于海域水产捕捞的船只。

    – 由5%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的产品包括:

    + 未经加工的林产品;

    + 糖及其副产品,包括糖蜜,甘蔗渣,压滤泥;

    + 专用于教学、科研、实验的设备和工具;

    + 文化、展览、体育、艺术表演、电影制作、电影进口、发行与放映活动。

    – 取消关于农产品在商业流通环节不需申报和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对于企业销售未经过加工或仅经过初级加工的农作物、人工林产品(不含木材、竹笋)、畜牧产品、养殖或捕捞水产品等商品,适用5%的增值税税率。

    2. 修改增值税退税的适用范围:

    – 出口货物若为矿产资源生产或加工所得的产品,将不再享受增值税退税,具体范围由政府另行规定(替代原先“成本中矿产资源和能源占比超过51%”的规定)。

    – 新增一种可退税的情况:若纳税人生产的产品适用5%的增值税率,且其全年或连续4个季度的进项税无法完全抵扣,则可申请退税。

    3. 调整个体户、家庭户免征增值税的年收入门槛:年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000,000越盾 的个体和家庭经营者,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可免征增值税(原规定为不超过100,000,000越盾)。

    4. 统一增值税的确认时间点:增值税的计税时间与开具发票的时间一致。

    对于出口货物(含加工出口):发票的开具时间由卖方自行决定,但最迟不得超过货物按海关规定完成通关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5. 明确禁止的8类抵扣和退税行为。

    6. 对投资项目退税和出口退税的规定更为详细:若以进出口货物对销的方式进行支付,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7. 新增增值税退税的条件: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已由销售方进行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2. 未符合租赁条件的厂房租赁费用不得计入合理成本

2025年4月16日,越南税务总局(现称“税务局”)发布第634/CT-CS号官方函,回应第XVIII区域税务分局关于企业租赁未满足租赁条件的厂房是否可享受投资优惠的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1. 关于投资优惠:若公司投资项目位于根据第218/2013/NĐ-CP号法令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地区名单之内,且已获得该地区的投资注册证书,则公司可根据其满足的实际条件,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 关于厂房租赁费用:尽管公司已将所租厂房用于生产经营,但若出租方尚未满足厂房出租的法定条件,则根据越南财政部于2015年6月22日颁布的第96/2015/TT-BTC号通知(对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6条的修订与补充),该厂房的租赁费用或作为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若有计提折旧)将不具备计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中可扣除费用的依据,因此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可扣除成本。

3.关于在行政区划调整后确定投资优惠与调整经营地址的指导

越南财政部于2025年4月9日发布第4525/BTC-PC号公文,就行政区划调整情况下投资优惠的确定与投资项目调整手续提供如下指导:

    1. 关于继续享受原投资优惠:根据《投资法》第13条及第31/2021/NĐ号法令第4条的规定,若因行政区划合并或调整而设立新的行政单位,则投资者仍可继续享受原《投资主张批准决定》或《投资注册证书》中所规定的地理区域投资优惠政策,该优惠不会因区划变动而失效。

    2. 关于投资项目的调整手续:根据《投资法》第41条及第31/2021/NĐ-CP号法令的规定:行政区划调整不构成必须修改投资项目的法定情形。已获得《投资主张批准决定》或《投资注册证书》的项目仍按原文件继续执行。若投资者自愿申请调整项目,则处理方式如下:

    若项目已获得投资主张批准:根据《投资法》第41条第3款及第31/2021/NĐ-CP号法令第IV章第4节的规定,依据实际调整内容办理。

若项目仅依据《投资注册证书》实施:调整内容应依照《投资法》第39条、第41条第2款及第31/2021/NĐ-CP号法令第47条的规定办理。

    3. 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而涉及的企业登记手续(参见财政部2025年4月5日第4370/BTC-DNTN号公文):

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社、联合合作社、合作团体仍可继续使用原有的企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证、合作社登记证、分支机构/代表处/营业地点登记证。

    – 工商登记机关不得因行政区划变更而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社、联合合作社、合作组登记变更地址信息。

4. 税务局指示加快2025年5月期间增值税退税处理进度

2025年4月11日,越南税务总局(现称“税务局”)下发第563/CT-NVT号加急公文,要求各地区税务分局加快增值税退税工作的推进。具体内容如下:

    1. 审查并支持出口企业与投资项目:对辖区内从事货物、服务出口活动和投资项目的企业进行全面审查。主动提供指导和支持,确保企业按照法规完整、准确地办理退税手续,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困难和障碍。

    2. 统计并加速处理积压退税申请:全面统计目前仍积压的增值税退税申请资料。下达指示,加快处理进度,力争在2025年5月底前清理所有逾期未处理的退税申请(除高风险、涉嫌税务欺诈且正在核查的案件外)。

    3. 加强对涉嫌欺诈退税的案件审查:对于纳税遵从良好、资料齐全、无风险迹象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退税。

对于存在高风险或涉嫌通过买卖发票、骗取退税等违法行为的申请,应与相关职能机构协同检查、核实处理。

    4. 积极协调、解决退税障碍与困难:通过召开对话会议、走访企业、投资者和行业协会等方式,及时解决退税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加强直接指导和服务纳税人,提升政策执行效果。

5. 其他文件资料

a. 关于自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增值税政策的草案

    根据政府于2025年4月10日颁布的第77/NQ-CP号决议,政府已责成财政部牵头,并与有关部门及地方协调,实施若干促进2025年经济增长的措施,具体包括: 

    – 加快审查美国反制税政策对越南的影响:尽快审查并准确评估美国对越南实施的反制税政策所带来的影响;研究并在2025年4月15日之前向有权机关提出对受影响行业企业与劳动者的支持方案。

     – 拟定并呈报国会关于降低增值税的议决案草案:加紧拟定国会关于阶段性降低增值税的议决案,适用于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同时起草细化实施《第107/2023/QH15号议决》的政令草案,涉及根据全球反避税规则征收补充企业所得税;上述草案须于2025年4月内完成并提交审批。

    – 牵头修订《特别消费税法》草案:财政部将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特别消费税法(修订)》草案进行说明、反馈及完善;需关注在美国调整关税政策背景下,合理安排特别消费税的调整路径和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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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自2025年5月2日起有关行政违法处罚的新规定

根据政府2025年3月18日颁布的第68/2025/NĐ-CP号议定,修订和补充第118/2021/NĐ-CP号议定部分条款,涉及行政违法处理法的实施措施。

    1. 补充适用法律文件的原则:行政违法处罚中的权限、程序和表格样式将按照处理违法行为时有效的法律文件执行,而非按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执行。

    2. 明确罚款金额的确定原则:根据第68/2025/NĐ-CP号议定第1条第4款:

优先适用专门管理领域中的罚款金额确定规则,具体如下:

    – 涉税与发票违法:适用第125/2020/NĐ-CP号议定第7条第4款d点的规定;

    – 费用、收费相关违法:适用第109/2013/NĐ-CP 号议定第3条第6款的规定。

关于存在加重/减轻情节的行政违法行为具体罚款金额的补充规定:

    – 存在1个减轻情节时:具体罚款金额应在最低罚款限度以上至罚款区间中位值以下的范围内确定;存在2个或以上减轻情节时:适用该罚款区间的最低罚款金额;

    – 存在1个加重情节时:具体罚款金额应在中位值以上至最高限度以下的范围内确定;存在2个或以上加重情节时:适用该罚款区间的最高罚款金额。

    3. 关于加重情节“多次行政违法”的说明:如果个人或组织已因每次违法行为分别受到处罚,则在对每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多次行政违法”作为加重情节。(根据第68/2025/NĐ-CP号议定第1条第4款规定)

    4. 延长制作行政违法记录笔录的时间:行政违法行为的记录笔录制作时限由原来的2个工作日延长为3个工作日,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无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依照第1条第6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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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的检查与监督

2025年4月25日,越南内务部签发第1759/BNV-CTL&BHXH号文件,旨在加强对劳务派遣活动的国家管理效率。文件重点指出如下内容:

    – 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及其用工单位的检查与监督,掌握其在本地的经营活动状况;

    – 与接受企业保证金的各家商业银行紧密配合,定期更新企业保证金信息;

    – 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定期报告义务;

    – 定期更新劳务派遣企业相关信息(包括新发、续期、重新发放和吊销劳务派遣许可证的情况),并在各省市人民委员会门户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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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是否可以在规定期限后提交根据协定申请免税或减税的文件?

    2025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现称税务局)发布第818/CT-CS号官方函,解答有关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申请免税、减税手续的疑问。根据该函指引:根据财政部第80/2021/TT-BTC号通告第62条第1款b点规定,若外国承包商属于根据协定可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对象,则除提交税务申报资料外,还必须在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前15天向税务机关提交根据协定申请免税、减税的相关文件。

    但即使超过上述期限,外国承包商仍可向税务机关补充提交该申请文件。税务机关仅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拒绝适用协定:申请适用协定所涉及的应纳税额已经产生超过3年,即早于申请适用协定之时点3年以上的税额,按照财政部第205/2013/TT-BTC号通告第6条第1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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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常驻越南河内,越南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对外商投资企业经验较为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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