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02日,政府颁布了第310/2025/NĐ-CP号议定书,修改、补充第125/2020/NĐ-CP号议定书关于税务、发票行政违规处罚的部分条款,具体如下:组织、个人实施多项行政违规行为的,应对各项违规行为分别进行处罚,但以下情形除外:
纳税人在同一天内对多份税务档案中的一项或多项指标申报错误;逾期提交同一税种的多份纳税申报档案;逾期提交多份同类型的发票通知、报告的,若该申报错误行为、逾期提交行为属于税务程序处罚情形,则仅对第125/2020/NĐ-CP号议定书规定的已实施行为中罚款幅度最高的一项申报错误行为、一项逾期提交行为进行处罚;
若逾期提交的纳税申报档案中包含属于逃税情形的档案,则对逃税行为单独进行处罚;
纳税人实施多项未按规定时点开具发票行为,且这些违规行为尚在处罚时效内并作为一起行政违规案件处理的,仅按第125/2020/NĐ-CP号议定书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一项未按规定时点开具发票行为进行处罚,其罚款幅度对应于已未按规定时点开具的发票数量;
发票数量规定如下:
- 100份及以上,最高罚款 7000万 越南盾;
- 50份至100份以下,最高罚款 5000万 越南盾;
- 1份至50份以下,罚款幅度从警告至最高 3000万 越南盾,视具体情况而定.
纳税人实施多项未开具发票行为,且这些违规行为尚在处罚时效内并作为一起行政违规案件处理的,仅按第125/2020/NĐ-CP号议定书第24条第3款规定,对一项未开具发票行为进行处罚,其罚款幅度对应于未开具的发票数量;
发票数量规定如下:
- 50份及以上,最高罚款 8000万 越南盾;
- 20份至50份以下,最高罚款 5000万 越南盾;
- 1份至20份以下,罚款幅度从警告至最高 3000万 越南盾,视具体情况而定.
纳税人在一份税务档案中申报错误多项指标且属于税务程序处罚情形的,仅对第125/2020/NĐ-CP号议定书规定的已实施行为中罚款幅度最高的一项申报错误行为进行处罚。
若纳税人在一份税务档案中申报错误多项指标,既属于税务程序处罚情形,又属于按第125/2020/NĐ-CP号议定书第16条(少缴税款)或第17条(逃税)规定处罚情形的,则仅按第16条或第17条规定对一项行为进行处罚。
此外,第310/2025/NĐ-CP号议定书明确了在涉及授权、代缴全球最低税(适用第107/2023/QH15号决议)时的被处罚对象。